如何請求更正專利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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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1、提出申請
(一)在遞交專利申請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一個月內提出。
(二)附有收寄專利申請文件的郵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證明,該證明中註明的寄出掛號號碼與請求書中記錄的掛號號碼一致。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予更正申請日;否則,不予更正申請日。
2、准予更正准予更正申請日的,作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一式兩份,副本送交申請人,正本存檔,並修改有關數據;不予更正申請日的,對此更正申請日的請求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並説明理由。當事人對專利局確定的其他文件遞交日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專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執、收寄郵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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