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授予專利的消極條件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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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授予專利的消極條件具體是什麼?

不得授予專利的消極條件具體是什麼?

不得授予專利的消極條件具體如下:

1、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2、科學發現。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科學發現不同於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智力活動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過程。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列,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理論上認為不屬於產業,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例如診脈法、心理療法、按摩、為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或減肥等。但是藥品或醫療器械可以申請專利。

5、動物和植物品種。但是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二、授予專利的積極條件

1、首先是發明創造的新穎性,這指的是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權之前,在國內外的出版物商沒有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的同樣的發明或者是實用新型創造,並且其沒有出現由他人沒有向國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並出具專利申請文件的情況。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其申報之日起前6個月內,出現法律規定的以下情形的,並不會其新穎性造成影響:

(1)發明創造在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家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2)發明創造的作品首次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是技術會議上發表。

(3)在沒有得到發明人本人的同意的情形下,發明創造被他人私自泄漏的。

2、其次是發明的創造性,所謂創造性,就是指這個新的發明與現有的相關技術比較,有更加突出的特點和進步,或者説這個發明是一個全新的領域。

3、發明創造的實用性,這指的是該項發明創造能夠用於製造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地效果。

同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條件是在該項專利申請之日以前,沒有在國內外出版物上有公開發行過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外觀設計,並且該項專利不得與他人已經取得的合法權益有衝突。

獲得專利權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任何想要申請獲得專利權的個人或者是單位,若是不確定自己是否滿足條件,是可以向在當地專利局上班的相關職員、專業律師、專利權的代理機構等詢問的。詢問後若是對方表示自己滿足條件,那麼再收集相關登記材料,這樣可以避免自己做一些無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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