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新規讓你明白如何遏制專利“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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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新規讓你明白如何遏制專利黑代理

3月新規讓你明白如何遏制專利“黑代理”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1.對於擅自開展代理專利申請的業務的,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利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並將違法所得沒收;

2.同時還要處以罰款,罰款數額根據違法所得而定,在一倍到五倍之間。

一項新的發明創造對於首次創者而言是具有重大意義的,不僅是其智力的成果,更意味着將享有專有的權益,即專利權。想要享有專利權,想要發明創造受到法律的保護,就需要提出專利申請,在獲得授權後,就享有了相應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申請專利可以自己去專利局申請,也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專利。

然而在現實中,存在了一些並不具有專利代理資格但提供專利申請代理服務的“黑代理”。

1.“黑代理”是沒有經過許可即沒有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其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2.同時因不具有專業的知識、技能,存在服務質量低下的情況,給專利申請人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雖然是可能存在一些服務質量很好、具有專業知識但卻沒有相應資格的“黑代理”,但那畢竟是極少數的。

隨着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秉承國際通行的禁止“黑代理”做法,將遏制“黑代理”行為寫進法律對於專利市場的穩定、維護申請人權益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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