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要求優先權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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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我國專利法專門規定了優先權原則。然而,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若要求優先權則需要履行一些手續,那麼申請人要求優先權需要履行哪些手續呢?詳情請見下文。

專利申請人要求優先權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需要注意,申請人在辦理優先權手續時,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合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合受理該申請內的國家的 ,視為未提出聲明。

要求國外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證明;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在先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後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時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1)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2)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3)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需要注意,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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