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繳納費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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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繳納費用是什麼

專利年費繳納費用是什麼

指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規定,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逐年應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

(2006年10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9號公佈 自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減緩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准,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一、申請費(其中公佈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四、複審費。

第四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複審費。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複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複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一併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後,申請費不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並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第六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七條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並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並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專利年費在國家的有掛法律上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自己不需要過度的糾結其中的利益得失,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進行規範,那麼自己的權益就會喪失一定的積極性,自己的專利的合法性以及收益性可能因為自己的年費的拖欠而喪失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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