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發表權有無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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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中的發表權有無保護期限

著作權中的發表權有無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二、著作人外的其他人使用發表權的依據

1、著作權法的明確規定

為了通過發表權的行使實現有關作品的財產權內容和社會價值,著作權法特別明確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作品的發表權可以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如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在作者死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其發表權則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注:下劃線為作者所加,注意此處的法律用語是“行使”而不是“享有”二字)。歸納起來看,作者以外的人直接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行使發表權的條件是:作者已經死亡;作者死亡前未明確表示不發表其作品;依法有權行使發表權的人限於“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而不是任何人;有權行使發表權的人必須在作者死後的50年內行使。

2、作者的許可

從實踐來看,作者許可他人行使自己作品發表權的情形有:一是以合同約定的方式明確許可他人行使作品的發表權。如作者通過合同約定明確表示將未曾發表的作品交表演者以表演的方式公之於眾;二是根據有關著作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合同內容,推定作者許可被許可方或受讓方行使作品的發表權,如作者將未發表的作品交某出版社出版,那麼,即使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被許可方行使作品發表權的條款內容,也應根據出版合同關係推定作者許可出版社行使作品的發表權。因為出版社的出版權實際上是對作品的“複製權和發行權”,而發行權的行使就是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因此,如果不推定出版社有行使發表權的權利,那麼,出版社將無法履行合同而行使複製權和發行權來出版圖書。

3、根據法律的規定,推定作者許可他人行使作品的發表權

如作者將未曾發表的美術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那麼,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和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合法取得美術等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則有權依法以展覽的方式公開美術等作品原件。而展覽權的內容包括“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因此,如果作者將未發表的作品原件之物權轉移(或贈與、或出賣等)給他人的,作品的發表權則由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依法通過行使展覽權而行使。

作品的作者沒有給作品申請著作權,那麼該作品屬於共享作品,任何人都是可以抄襲或者是借鑑的,這個並不是侵權行為;但是有著作權的作品,他人進行抄襲,是侵權行為,可以讓侵權人進行經濟賠償,著作權也是可以進行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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