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著作權中的廣播權 - 廣播權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生活中人們常常收聽廣播節目,廣播節目中的訊多內容的作者都會享有廣播權,但許多人並不瞭解什麼是廣播權,也不瞭解我國法律對此的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介紹著作權中的廣播權

如何理解著作權中的廣播權?廣播權什麼意思?

1、什麼是廣播權

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廣播權主要適用於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電影、電視以及錄像作品等。

2、廣播權的特徵

(1)廣播權主體是作品著作權人;

(2)廣播權客體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等。我國有線裝置、無線電波的管制決定了很少著作權人能直接行使廣播權,著作權人往往只能通過授權許可廣播電台等行使這項權利。

3、廣播權的保護

權利保護期:

(1)公民的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廣播他人作品或廣播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修改前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中規定了“播放”,指的就是作品通過電台、電視台廣播。本項規定的“廣播權”,一般也是指作品通過電台、電視台廣播,但不限於電台、電視台的廣播,還包括其他形式的播放。

根據本項的解釋,“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公開廣播”一般是指通過無線電台、電視台播放。通過電台、電視台廣播和其他無線方式傳播,這是廣播權的第一層意思。將電台、電視台廣播的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這是廣播權的第二層意思。除有線傳播或者轉播以外,通過擴音器等工具傳播電台、電視台廣播的作品,這是廣播權的第三層意思。

廣播權的第一層意思,即“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必須是以“無線方式”。第二層意思是通過“有線方式”,如通過有線廣播或者有線電視傳播或者轉播無線電台、電視台“廣播的作品”,而不是直接以有線的方式傳播作品。第三層意思是通過擴音器等工具傳播電台、電視台“廣播的作品”,也不是直接以擴音器等工具傳播作品。從這幾層意思可以看出,廣播權指以無線的方式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及通過其他有線方式傳播廣播的作品,作者直接以有線的方式傳播作品,並不包括在廣播權之中。

由此可見,著作權中的廣播權也是有極高的法律地位,其主體是作品著作權人,受到法律保護,有其固定的保護期,通過無線或有線方式傳播。但難免會發生侵權事件,您可以找本站網站中的律師幫助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