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什麼叫播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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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在觀看電視或者收聽廣播的節目時並不會意識到其中還包含着各式各樣的法律問題,電視台和廣播台在播放各種作品的時候就會和作者產生授予播放權的關係,播放權是老百姓最常見卻也是很陌生的法律用語。下面一起來看看在法律中什麼叫播放權?

在法律中什麼叫播放權?

一、在法律中什麼叫播放權?

播放權是通過電台、電視台、閉路電視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的權利。播放權適用於文字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電影作品等。美術作品是否享有播放權,各國規定不一,從實際情況看,無論繪畫作品,雕塑作品還是攝影作品,至少可以通過廣播電視或電纜電視進行傳播,美術作品應該享有播放權。

有些國家的版權法規定美術作品享有播放權。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卻不認為美術作品享有播放權。他們認為,美術作品如不放置在公共場所,要廣播它們就會受到其他限制(而不是版權法的限制);如果放置在公共場所,就不應禁止他人廣播。如果屬於被拍照、錄像或攝成電影之後又納入廣播節目的,則美術作品的版權人只應行使複製權或演繹權控制前一行為;將美術作品簡單地拍攝後放映,則屬展出權範圍。

《伯爾尼公約》授予作者三項播放權利:

(1)無線廣播權,即通過空間傳播電磁波所進行的廣播權;

(2)有線廣播權,即通過電纜等設備以有線方式公開廣播作品的權利;

(3)使用揚聲器等技術設備廣播作品的權利。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播放權的具體內容。實施條例將播放權解釋為"通過無限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的行為,內涵過窄,未包括"以收音機,電視機等機械設備公開傳播作品"。《著作權法修正案》則擴大了播放權的外延,將其規定為"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播送作品,以及通過收音機、電視機等設備公開傳送作品的權利"。

權利保護期:

1、公民的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廣播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廣播他人作品或廣播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直接將播放權用文字的形式記錄在相關的條文之中,但是卻以其他權利的形式規定了作者對作品的權利以及侵權後的維權措施。如果作者認為他人侵犯了自己作品的播放權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提起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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