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著作權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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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進行著作權行政處罰

如何進行著作權行政處罰

版權管理部門在對當事人答辯的事實、理由、依據複查後,或者聽證後,發現違法事實成立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當場宣告後即交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在場,應當在7天之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在回執上簽收。

對於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版權管理部門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 著作權侵權的認定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説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著作權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對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決定立案查處,或者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決定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被侵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訴或者舉報決定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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