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如何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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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以下規定:
1、起訴時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4、提交起訴狀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如何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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