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修改權保護期限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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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中修改權保護期限可以嗎?

著作權中修改權保護期限可以嗎?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著作權保護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這也是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這一法律特徵的體現。著作權保護期是著作權制度的重要內容。著作權法律制度一方面要保護著作權人尤其是作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鼓勵作品的創作;另一方面要滿足社會公眾的精神需求。因此,從法律上直接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平衡兩個方面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是著作權制度建立的出發點。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對它們的保護期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與特定的人身相聯繫的權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護,沒有時間的限制。發表權的保護期較為特殊,它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保護期相同。

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根據作品性質和著作權主體的不同,其保護期規定如下。

1.作者為公民的期限

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

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特殊作品的期限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這裏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

著作權保護期限是為了讓著作權在一定期限內相關法律的保障。但是著作權保護期限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為了保證該文學的創作性以及傳播性一般在50年之後就會進入公共領域。在50年之後就不能夠再次進行收費,或者是需要徵得其相關統一來進行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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