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不受著作權保護這一説法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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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鄰接權的概念

鄰接權不受著作權保護這一説法正確嗎?

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

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所以在法律意義上鄰接權不受著作權保護。

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因為它與著作權緊密相連,故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一樣同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兩者關係密切,鄰接權是由著作權衍變轉化而來的,是從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權利。

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主體不同

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鄰接權的主體是作品的傳播者,即圖書、期刊的出版者;音樂、戲劇等表演者;錄音、錄像的製作者以及廣播電視組織等,除表演者外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的客體不同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客體是用以傳播的作品,即演繹作品,它是以原作品為前提,根據傳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戲劇、音樂演奏、詩朗誦、相聲等。前者體現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後者體現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3、內容不同

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的作品權等;財產權,即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改編、翻譯、彙編權等。而鄰接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錶演的權利,音像製作者對其音像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等。

4、保護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而鄰接權的獲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5、保護期限不同

著作權保護期限除了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限制,永遠歸作者所有以外,其餘權利保護期限的計算兼採用死亡起算法和發行起算法。如公民個人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權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而鄰接權的保護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不受限制外,其餘權利的保護期限均採用發行起算法,即截止於表演發生後、首次出版或播放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從上文我們得知,鄰接權不受著作權保護這一説法是對的。因為兩者雖然同屬知識產權,但是鄰接權是獨立於著作權的,儘管它們兩者關係密切,但是它們在主體、保護對象、內容和受保護的前提四個方面有明顯區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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