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鄰接權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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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中的鄰接權不包括哪些

著作權中的鄰接權不包括哪些

著作權主要保護的是作者的權益,而領接權主要保護的是出版者、表演者、錄像製品作者。電視台和廣播電台的權利。除此以外的其他權利都不屬於鄰接權。

著作權指的是作者和其他的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等作品專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説作者和著作權的享有者有權利對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進行修改、發表、署名和發行出售的權利。而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作品在創作出來之後,需要進行傳播,而傳播者在傳播的過程中進行了創造性勞動,也就是我們所説的改編,而這一部分改編的勞動成果是歸傳播者也就是編劇或者導演的。著作權主要保護的是作者的權益,而領接權主要保護的是出版者、表演者、錄像製品作者。電視台和廣播電台的權利。除此以外的其他權利都不屬於鄰接權。

著作權和領接權是相輔相成的,沒有著作權就沒有領接權,而沒有領接權,著作的傳播和發展就會收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和制約。一篇作品發表之後,為了使得他的受眾更廣,往往會進行影視化並衍生出一系列音樂、漫畫等創作,這些創作又會再次刺激原著的傳播與推廣。領接權保障的就是這些創作者的權利,但同時也會避免侵犯到原著的著作權。著作人往往會將作品的領接權授予相關人員,從而進行作品的改編和推廣。領接權是收到著作權的制約的。

著作權和領接權在保護的主體、保護的對象、權利和義務的範圍,以及法律保護的強度上都有很大的不同。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是原著,而領接權保護的主體是進行過創造性勞動的成果,比如影視音像作品等,在法律保護的強度上,著作權受到法律的直接保護,受保護力度強,而領接權則總是會被他的原著的著作權所制約,一般都會要先得到著作權所有人的許可,並且向著作權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才可能進行原著的改編再創作以達到傳播目的,並且不能侵犯原著的著作,比如將原著的署名人改換之類的。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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