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的種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一、原始取得的種類有哪些?

原始取得的種類有哪些?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產,獲取孳息,先佔,添附,拾得遺失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善意取得,時效取得和國家強制取得等。所有權的取得以權利取得是否以前權利人的所有權為前提作為標準,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又稱固有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所有權而取得所有權,如生產、收取孳息等,即屬於原始取得方式。

二、《民法典物權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以上就是原始取得的相關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處理,如果對是否屬於原始取得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