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集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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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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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適用範圍是那些相對人較多、著作權人自己行使起來比較困難的權利,一般包括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複製權等。在學理上,把依照集體管理方式收取費用的財產權利稱為“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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