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器具管理制度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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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器具管理制度具體有哪些

管制器具管理制度具體有哪些

第五條:製造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准,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方準生產。刀具樣品及其説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產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產品須鑄刻商標和號碼(順序號或批號)。

第六條:經銷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准。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機關檢查。

第七條:購買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第三、四條關於持有和使用的規定。軍隊和警察,由縣、團以上單位憑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單位定購。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由所屬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請《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三稜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向批准經銷的商店購買。

第八條:使用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強刀具的管理和檢查,確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個人,對刀具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贈送、轉借他人使用。發現丟失、被盜,要及時報告公安保衞部門。凡因保管不當,造成丟失、被盜,而釀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和販賣匕首、三稜刀、彈簧刀等屬於管制範圍內的各種刀具。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其它公共場所和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2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管制器具的使用以及製作肯定會有法律的約束,一旦非法流通,就會觸犯有關的法律規定,在自己的權益維護上就會發生一定的阻礙,因此在處理具體問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獲得合法經營的資質,所以在實際的規定中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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