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對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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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對象包括哪些?

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對象包括哪些?

著作權中的出租權的對象包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但沒有把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和複製件和傳播企業節目規定為出租權的客體。

依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的相關規定,出租權的內容可概括如下:

(1)著作權人有權出租其作品複製件。

(2)著作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出租其作品複製件,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複製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著作權人有權從出租其複製件人那獲得一定報酬。

二、出租權的限制有哪些?

著作權法一方面要維護著作權人之合法權益,強化他對作品的控制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慮及作品傳播對社會文明增進之裨益,使之能服務於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著作權法不得不協調於著作權人的專用權與社會公眾使用權之間。所以,一些國家或地區的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出租權的同時,又給予了某些限制。

按照傳統民法典理論,當消費者合法購買作品複製件後,便繼受取得了對作品複製件的物權,物權人有權對作品複製件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同時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其中一項或數項權能,例如將作品複製件出租從而獲取收益。並且,物權作為絕對權之一種,可以對抗不特定任何人,包括著作權人。

因此,當物權人行使物權如出租作品複製件時,無需著作權人配合或同意便能實現,不受任何限制。而按照著作權法理論,著作權也是絕對權之一種,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獨佔性,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其有權排除任何人對其作品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包括排除他人將其作品進行出租。由此,作為絕對權的物權和著作權,便發生了法律衝突。

賦予著作權人出租權,是由於作品複製件是作品和載體的雙重結合,出租者出租作品複製件,實質上是在出租依附於載體上的作品。一是作品複製件是作品與載體的雙重結合,作為作品表現形式的載體,絕對不是作品的本身。二是出租者出租作品複製件,其實質是出租作品。三是作品複製件購買者是無權對作品進行出租的。

除出租權之外,著作財產權中還有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上述著作財產權都是可以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將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與著作人身權不一致的是,著作人身權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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