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著作權等可出質嗎?
一、商標權著作權等可出質嗎?
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可出質,具體理由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商標權出質期間能否許可他人使用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如何申請商標專用權抵押
1、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該當提交下列文件:
(1)按規定填寫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清書》;
(2)出質人及質權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3)質押合同副本
(4)質押商標《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5)委託代理人辦理登記的,該當提交被代理人的委託書;
(6)其他該當提交的材料。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申請手續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商標局該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抉擇。
2、上述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質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質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四)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商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出質人不是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
(2)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
(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符合法律規定的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申請人名稱、地址發生變化及因主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發生質押轉移的,當事人該當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變化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
任何的商標權人、著作權人,都是可以採取合法的方式處置自己的知識產權的,若是選擇將權利出質給債權人,那麼由於出質之後會暫時轉移權利的佔有者,故此在出質期間,有可能權利所有人並不能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