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侵權賠償有哪些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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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

著作權的侵權賠償有哪些計算方式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複製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複製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複製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複製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最高院2000年11月22日通過《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產品銷售利潤;

2)營業利潤;

3)淨利潤。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發行,總共發行五千冊,那麼侵權賠償額是書的單價乘發行數量5000冊減去合理的費用印刷、發行及給發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權所得了。

3、法定賠償《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2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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