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權的分類有哪幾種 - 發表權可以分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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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領域中,大多數作者對發表權缺乏一定的認識與理解,致使其在作品發表問題上時常遇到一定的問題與麻煩。在此過程中,對發表權的分類具備一定的認識與瞭解至關重要。本文本站主要對“發表權的分類有哪幾種”問題進行了一定的探討,旨在一定程度上為人們正確處理相關性的問題給予一定的指導。

發表權的分類有哪幾種,發表權可以分為哪些?

發表權的分類可分為已發表的作品與未發表的作品。

其中,已發表的作品就是指著作權人按著作權法規定的方式已公之於眾的作品。反之就是未發表的作品。發表的方式有出版、播放、展覽、表演、講演等。已發表的作品根據作者發表的時間為標準又可分為:作者生前發表的作品與作者死後發表的作品。以發表的地域為標準,可分為: 國內發表的作品與在國外發表的作品。以作品發表的程度不同為標準, 又可分為整體(或全部) 發表的作品與部分發表的作品等等。

一般情況下, 作品發表與否只能由作品本人來決定。因為發表權屬於人身權的內容。決定作品發表與否, 何時發表,以何種方式或在何地發表都應由作者本人決定。同時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 即只要作品一旦以某種方式公之於眾, 該作品就成了發表的作品。

劃分已發表和未發表作品的法律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已發表的作品是他人使用該作品的前提。假如一部作品尚未發表或部分尚未發表,他人對其未發表的作品或將作品未發表部分以改編、翻譯複製等的方式使用就屬侵權, 即侵犯作者的發表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第二, 保護期限不同。對公民的作品來説,不論作品是否發表, 其發表權, 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法律就不再保護。對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來説, 作品何時發表則顯得重要, 因為這類作品的發表權和獲得報酬的保護期是以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為截止日的。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著作權法將不再予以保護。這一點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作了規定。第三,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的, 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 沒有繼承人又無受遺贈人的,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綜上所述,發表權具體可分為已發表的作品與未發表的作用,但不同的分類方式又具有不同的適用範圍,因此在實際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相關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有效的法律方式加以改善,如若在解決的過程中仍遇到一定的問題,則應該及時向相關律師機構予以幫助,而本站則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其可以有效地幫您解決所遇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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