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與版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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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與版權的關係

著作權與版權的關係

1、關於版權和著作權首先應該明白的一點就是,在我國,版權即是著作權。即在國內版權和著作權的外延和內涵完全一樣,在具體實務中無需區分兩者的區別。

2、版權,即著作權的定義可為,作者對其所創造的藝術作品、文學著作等作品所享有實現收益的財產權利和保護其自身人格權利的基礎。目前國內著作權的取得分為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兩種。伯爾尼公約成員國都應遵守伯爾尼條約,其中條約規定,在成員國領土上完成的作品自動受到伯爾尼公約承認的著作權保護。而登記取得則需要作者去相關版權管理機構登記其作品,只有獲得認證後才能得到著作權的保護。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有相關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為版權本身。概念在國內範疇基本無繼續細化區分的意義。

3、但從著作權和版權的發展來看,著作權只是版權諸多權利中的一部分。著作權僅僅指針對原創作者本人而言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而鄰接權是指,除了著作權人本人以外,其他對該作品做出貢獻,其個人權利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的其他參與人,通常人身權利為主。其他參與人通常包括:表演者權、廣播權、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所享有的其他權利。由此可以看出,版權是個更為廣泛的概念,著作權只是針對作者本人而言的權利。但這一點,隨着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對著作權的保護範圍逐漸擴大,有將鄰接權歸入著作權的趨勢,從而導致著作權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在我國立法上,著作權也體現了立法趨勢,以《著作權法》的成文形態保護作者相關法益。

4、版權保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知識進步,給與原創作者以發明和創作的激勵,從而促進文化和知識的繁榮。版權法成為作者獲得報酬,獲得高額許可費的權力基礎。隨着科技的進步,著作權和版權的內涵也在不斷充實擴充。著作的種類也在不斷增加。區分著作權和版權已經不是主要的研究方向,人們應該聚焦的應該是對於著作權和版權的新內涵不斷豐富,對作者和作品的保護不斷完善,從而為社會進步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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