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著作權保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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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著作權保護分析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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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絡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載至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裏特指“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第二層是指網上數字作品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如複製權,發表權,署名權,發行權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複製、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佈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7日公佈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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