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名譽權保護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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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名譽權保護方式是什麼?

互聯網名譽權保護方式是什麼?

由於目前中國的法律規定中還沒有關於網絡名譽權的具體規定,所以法院對網絡名譽權的法律適用是依據已有的普通名譽權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涉及網絡名譽權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主要有以下規定:

1987年《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第140條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二、網絡名譽侵權如何認定責任

過錯原則,是傳統名譽侵權的歸責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必須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而網絡名譽侵權因為其含義、形式、責任主體的不同,其歸責原則需要分別考慮直接侵權行為人的歸責原則。

(一)初始作者與傳播者的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做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初始作者是侵權言論的直接製造者,其地位與傳統名譽侵權中的直接侵權人相似。網絡名譽侵權中初始作者的行為和現實中名譽侵權主體的行為實質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故其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也應當採取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對其基於主觀故意或過失而實施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在網絡環境下,可以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害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於侵害公職人員或社會公眾人物名譽權除外。當傳播者基於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實施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時,其行為類似於原始作者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傳播者在網上無意造成的侵權,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傳播者承擔的責任份額。

(二)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美國法學界提出的三種歸責原則有關網絡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權而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美國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疏忽責任原則,即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針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沒有盡到監管所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嚴格責任,即網絡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3)不承擔責任或有條件免責原則,即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幾乎完全免責,或者有條件地承擔極小責任。

我國的每一位公民都是依法享有名譽權的,那麼名譽權也是不得隨意被侵犯和敗壞的,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了侵犯後,當事人也是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如果因為侵犯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侵權人也是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來支付一定的賠償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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