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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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一般作品自創作之時起就自動取得了著作權,也就是版權,但如果是屬於計算機軟件的話,則還是需要進行登記之後才能獲得著作權。而現實中出現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也比較多,此時該如何進行認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告訴大家著作權侵權該如何認定。

著作權侵權該如何認定?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著作權侵權該如何認定

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説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複製”,即以印刷、複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複製”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對於“複製”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複製”。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還需要注意證據的收集,畢竟實踐中還是要靠證據,才能充分有效的證明卻是存在著作權侵權的行為,那麼之後也才能據此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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