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來信分發處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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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來信分發處理暫行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來信分發處理暫行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來信分發處理暫行辦法》主要是為了及時、準確地分發、處理來信而制定的相關辦法,該辦法在2002.09.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佈。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02]14號

頒佈時間:2002-09-16

實施時間:2002-09-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為了及時、準確地分發、處理來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機關收發室、機要處應根據信封上寫明的收信人分發信件。

屬於有關訴訟和非訴訟的來信,移交立案庭辦信組處理。

屬於全國人大代表的來信,移交辦公廳人大代表聯絡處處理。

第二條 各部門對收發室誤分的信件,應註明並及時退回收發室;由收發室查明收信人後,再分發到各相關部門。

各部門轉給立案庭的信件,應註明“轉立案庭”及轉交的時間。

第三條 立案庭辦信組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將來信分轉到院內各部門處理,並應註明轉出的時間。

立案庭辦信組對有過激言辭或其他重要情況的來信,應及時報主管庭長,並迅速與有關部門或有關法院聯繫,採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對於重要來信要作出摘報,及時送有關領導參閲。

第四條 辦公廳負責處理以下來信:

(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有關提案、議案、建議、批評的來信;

(二)各級人民法院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簡報。

第五條 立案庭負責處理以下來信:

(一)人民羣眾寄來的告訴信;

(二)人民羣眾寄來的非訴信;

(三)外交部、我國駐外使領館、香港、澳門特區及台灣地區、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等寄來的有關涉訴信件;

(四)當事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各類生效判決、裁定而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來信;

(五)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裁定而申請再審的來信(海事海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知識產權、行政、執行、賠償案件除外);

(六)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案件的申訴信(海事海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知識產權、行政、執行、賠償案件除外)。

第六條 刑一庭負責處理當事人對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家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刑事案件以及死刑複核案件的來信。

第七條 刑二庭負責處理當事人對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審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案件以及死刑複核案件的來信。

第八條 民一庭負責處理當事人對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農村承包合同、房地產等民事案件的來信。

第九條 民二庭負責處理當事人對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以及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的來信。

第十條 民三庭負責處理以下來信:

(一)當事人對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的來信;

(二)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和再審的知識產權案件判決、裁定而申請再審的來信,以及少數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案件而申請再審的來信。

第十一條 民四庭負責處理以下來信:

(一)當事人對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海事海商、信用證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來信;

(二)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和再審的海事海商、信用證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判決、裁定而申請再審的來信,以及少數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的來信。

第十二條 行政庭負責處理以下來信:

(一)當事人對尚未生效的由我院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的來信;

(二)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和再審的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申訴的來信,以及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案件而申訴的來信。

第十三條 賠償辦公室負責處理以下來信:

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而申訴的來信,以及少數由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而申訴的來信。

第十四條 審判監督庭負責處理以下來信:

(一)當事人對由我院提審的民事案件的來信;

(二)當事人對我院死刑複核再審案件的來信;

(三)當事人對由審監庭辦理的各類複查案件的來信;

(四)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確認有異議的來信。

第十五條 執行工作辦公室負責處理以下來信:

(一)當事人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提出申請執行的來信;

(二)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或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案件的書面處理決定不服的來信;

(三)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向本院申請複議的來信。

第十六條 紀檢組、監察室負責處理檢舉各級人民法院幹部違法違紀的來信。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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