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刑事拘留 - 其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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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聽説過刑事拘留,但是又有多少人知道什麼叫刑事拘留呢?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怎樣的?其對象、程序又有哪些內容呢?關於刑事拘留的問題,我國刑訴法中早有規定,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什麼叫刑事拘留?其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

一、刑事拘留的對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由誰決定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准,並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執行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執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3、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4、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5、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刑事拘留是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主要是針對有重大嫌疑的分子或現行犯,主要是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上文中,詳細介紹了刑事拘留對象、程序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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