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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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用於支持水產種苗培育和病害防治的專項補助經費。為了加強這項經費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農業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9-04-07

實施時間:1999-04-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用於支持水產種苗培育和病害防治的專項補助經費。為了加強這項經費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產種苗培育和病害防治所需資金,按照“地方自籌為主,中央補助為輔”的原則籌集。

第三條 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的補助對象是各類從事水產種苗繁育、水產養殖及病害防治單位。

第四條 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用於支持在一定區域內具有示範、引導作用的種苗培育和對水產養殖業發展有較大影響的病害防治。補助範圍包括:

一、水產原(良)種的引種、選育、繁育;

二、名、特、優、新品種的試驗、示範推廣;

三、水產病害防治技術的示範和推廣。

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不得用於人員機構經費、非種苗培育和病害防治方面的開支。

第五條 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必須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和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第六條 申請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的省(區、市),由省級財政部門、漁業主管部門聯合向財政部、農業部申報。申報內容包括:申請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規模及實現目標;項目的實施計劃、投資概算及資金籌措;項目的組織及落實措施;項目預計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的分配方案,由財政部商農業部確定下達。

地方財政部門和漁業主管部門要保證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及時足額到位。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產種苗和病害防治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年度終了後,省級財政部門、漁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向財政部、農業部上報資金使用情況總結。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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