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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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水電建築工程的質量不僅與當地的經濟發展相掛鈎,也牽扯着人們的生命安全,故而各地相關國家部門都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適宜於本地的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但是由於法規具有專業性,故而不少朋友反映不知道該如何理解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以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範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含安裝)等建設各方的行為,明確各方職責,保證工程質量,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水電基本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全國大中型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其它水電工程可參考照執行。

第三條 水電工程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應在有關文件、合同中予以具體體現。

第四條 各方均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履行自已的義務。合同中有關質量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按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 桉同行公議標準履行。

第五條 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下稱質監總站)具體負責水電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各方職責

第六條 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階段的勘測、規劃設計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質量由設計單位負責,設計審查單位負審查責任。

第七條 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的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負總責。監理、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的採購、製造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所承擔的工作質量負責。項目法人組建的建設單位在質量工作方面的職責,由項目法人予以明確。

第八條 項目法人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2、進行資格審查,選擇有質量保證能力的監理、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的採購、製造等單位;

3、在招標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確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以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4、組織或委託專門機構負責設備監造、出廠驗收和設備運輸監督;

5、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組織或參加工程安全鑑定、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

6、負責向質監總站報告工程質量工作;

7、組織好資金供應,保證合同規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資金短缺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和影響工程安全。

第九條 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中的設計與施工質量負監督與控制責任,對其驗收合格項目的施工質量負直接責任。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審批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施工詳圖;

2、簽發設計單位的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詳圖);

3、組織設計交底;

4、按規定負責進行施工質量監督與控制;

5、協助項目法人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

6、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組織或參加工程安全鑑定、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

第十條 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按規定履行設計文件的校審和核籤制度,確保設計成果的正確性。

2、協助項目法人按國家批准的設計任務書中的質量標準確定合同條款和枝術規範中的質量要求。

3、按合同和年度供圖計劃,保證供圖的進度和質量;

4、按有關的規程規範和設計合同要求,開展施工地質預報和地質資料編錄工作,根據現場施工試驗或開挖揭露的地質條件,做好現場跟蹤設計;

5、收集施工反饋信息,檢查現場地質、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設計假定,設計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向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反映意見和提供技術支持;

6、進行設計交底;

7、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參加工程安全鑑定、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所承包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在監理單位驗收前對施工質量負全部責任,在監理單位驗收後,對其隱瞞或虛假部分直接責任。施工單位應發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建立健全權責相稱的質量檢測、質量管理機構;

2、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保證質量技術措施;

3、組織本單位職工(包括臨時合同工)的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質量意識和保證施工質量的能力;

4、對本單位的分包單位及使用的臨時合同工進行管理和監督,並對其承擔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5、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參加工程安全鑑定、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主要材料、設備,應由合同規定的採購單位負責招標採購,選定材料、設備的供貨廠家,並負責材料、設備的檢驗、監造工作對其質量負責;其他單位不干預採購單位按規定進行自主採購的權利而指定供貨廠家或產品。

第十三條 建設各方都應使現場技術力量、質量保證體系符合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行政正職,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項目現場的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總監、設總、總工)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

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各單位的行政正職和現場行政負責人,應採取措施,保證其質量的檢測、控制和管理部門能獨立行使職能。

第十五條 建設各方應定期進行工程質量總結。項目法人應將年終工程質量總結報質監總站。

總結的內容應包括:當期施工項目的質量情況;主要質量通病、質量事故發生的情況、原因及處理結果;質量管理方面的情況等。

第十六條 建設各方均有責任、有權利直接向質監總站和有關管理部門反映質量問題。

第三章 設計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承擔水電建設項目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有關部門正式頒發的並與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相適應的水電勘測設計資質證書;嚴禁無證設計或越級設計。

第十八條 工程的勘測設計,必須按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簽訂勘測設計合同。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可以實行設計進度質量保留金制度。在設計經費按合同及時支付的條件下,設計進度質量保留金按設計費的3%-5%扣留,在第一台機組投產時返還保留金的60%,項目竣工時返還剩餘部分。因勘測設計責任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項目法人有權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二十條 招標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的原則進行。

工程規模、安全設防標準、樞紐總體佈置、主要建築物型式、施工期渡汛標準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問題的設計原則、標準和方案發生重大變更時,必須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單位編制相應的設計文件,並由項目法人報原設計審批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對於項目法人、監理、施工等單位和個人提出的一般設計變更建議,設計單位應認真聽取並加以論證,積極採納合理化建議,並對採納建議所作的設計質量負責,對於設計單位不同意採納的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有權作出一般設計變更的決策,並對決策方案的正確性負責

,設計單位受項目法人委託進行變更設計時對自已所作的設計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 設計優化及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型結構必須以保證工程質量為前提,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充分考慮當前施工水平對工程安全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承擔工程項目主體工程設計的設計單位是工程項目的總體設計單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設計單位承擔主體工程設計工作的,應組成聯營體。聯營體的責任方是工程項目的總體設計單位。

總體設計單位對工程項目中的對外交通,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水情測報、地震監測、大壩觀測、過船過木等分項工程的勘測設計,負有總體規劃、制定標準,組織協調和參與審查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派出現場設計代表機構。現場設計代表機構應做到專業配套,人員相對穩定,至少應有一名負責人常駐工地。設計代表機構負責人一般應由項目經理或設計總工程師(含副職)擔任。設計代表機構人員不得在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兼職。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推薦材料、設備時應遵循“定型不定廠”的原則,不得指定供貸廠家或產品。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在重點建設項目上優先推行項目管理。健全和完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各級技術崗位責任制和質量獎懲制度。各類設計文件,包括試驗任務書、設計計算書、技術説明書、科研試驗報告、地質素描編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通知,必須按規定進行校審和核籤,並做好歸檔工作。

第四章 施工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 招標時,項目法人應對投標施工單位的以下方面進行詳細瞭解、審查、分析判斷,以確保施工單位的能力滿足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

1、施工單位的資質及質量保證體系;

2、施工單位以往的相關工程業績;

3、施工單位以往的施工質量情況;

4、施工單位對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法和措施,投入本工程的項目經理人選、主要技術力量及設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近五年內工程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應視其整改情況決定取捨;在近一年內工程發生特大質量事故的,不得獨立中標承建大型水電站主體工程的施工任務。

第二十九條 評標時,應認真分析單位的報價水平。不得選擇以低價材料、不提折舊等方式進行“搶標”或以其它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的低報價方式投標的施工單位。

第三十條 轉包和分包

一、禁止轉包。

二、施工單位進行分包時,必須經監理單位同意並審查分包施工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能力,出具書面意見報項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過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單位不得再次進行分包.項目法人不得違反合同和有關規定強令施工單位進行分包。

第三十一條 臨時合同工應作為勞務由施工單位統一管理。臨時合同工一般應用於承擔非技術工種;需用於承擔技術工種的,施工單位應對其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能培訓,持證上崗,並報監理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 非水電專業施工單位,不能獨立或作為聯營體責任方承擔具有水工專業特點的工程項目。

第三十三第 施工單位的質量保留金依合同按月進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項目法人有權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五章 施工質量檢查與工程驗收

第三十四條 施工準備工程質量檢查,由施工單位負責進行,監理單位應對關鍵部位(或項目)的施工準備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五條 單元工程的檢查驗收,施工單位應按“三級檢查制度”(班組初檢、作業隊複檢、項目部終檢)的原則進行自檢,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監理單位進行終檢驗收。

經監理單位同意,施工單位的自檢工作分級層次可以適當簡化。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進行終檢驗收時,設計單位應參加並簽署意見。監理單位簽署終檢收結論時,應認真考慮設計等單位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簽證,應在施工單位進行一次系統的整體檢查驗收的基礎上,由監理單位組織進行聯合檢查驗收。設計、運行等單位均應在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簽證上簽字或簽署意見,監理單位簽署驗收結論。

第三十八條 在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時,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單位應在提供的文件中,對工程質量進行詳實的介紹和評價,並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供自檢資料。

第三十九條 水庫蓄水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安全鑑定。

第六章 質量監督

第四十條 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水電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歸口管理工作,並直接負責大型水電工程的質量監督。質監總站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屬監察性質,不代替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的工作,不參與日常質量管理。其職責是:

1、根據電力工業部授權制定有關質量管理規章;

2、監督有關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的實施;

3、監督、指導工程安全鑑定工作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組織重大、特大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有關事故責任的處理意見;

5、參加重要工程的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質監總站設計質量巡視員,對工程質量進行不定期巡視,一般每半年巡視一次,重要施工階段應增加巡視次數。

第四十二條 質量巡視員的職責是瞭解、掌握工程質量管理方面情況以及工程質量動態,指出工程建設中存在的質量問題,為質監總站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提供信息和依據。質量巡視員不參與本工程的技術諮詢工作。

第四十三條 質監總站設立水電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質量檢測中心承擔以下工作:

1、承擔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和工程安全鑑定的有關檢測工作;

2、承擔試驗室等級及儀器儀表檢測鑑定工作;

3、對工程質量試驗成果進行鑑定。

第四十四條 根據國家計委國計施〖86〗307文規定的精神,質監總站收取一定的質量監督費用,主要用於:質量事故調查工作費、質監總站聘請質量巡視員、專家等工作費用。收取的質量監督費用進入工程概算。

第四十五條 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可參照質監總站的工作原則承擔中小型工程以及質監總站委託的大型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章 工程質量事故

第四十六條 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建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工程使用壽命和正常運行,需返工或採取補救措施的,統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按對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響程度,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的影響時間長短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四類。分類標準見附錄。

第四十七條 工程質量事故報告

一、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當事方應立即報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同時按隸屬關係報上級部門。

二、項目法人負責向質監總站進行事故報告:

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發生後1天內報告事故概況,15天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包括髮生的時間、部位、經過、損失估計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斷等);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後1個月內,報告事故發生、調查、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事故處理時間超過2個月的,應逐月報告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一般質量事故可在事故處理完成之後報告或在年終工程質量總結中説明。

第四十八條 項目法人、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應對事故經過作好記錄,並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錄像,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依據。

第四十九條 當質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採取措施會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並立即上報。項目法人應立即組織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研究,提出臨時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

第五十條 事故調查應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人,並遵循“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主要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

第五十一條 事故調查權限

一、一般事故由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負責調查。

二、較大事故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專家組進行調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質監總站負責組織專家組進行調查。

四、質監總站有權根據質量巡視員的報告,對特定質量問題或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調查。

第五十二條 事故的處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事故單位提出,報監理單位批准後實施。

二、較大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單位提出(必要時項目法人可委託設計單位提出),報監理單位審查、項目法人批准後實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項目法人委託設計單位提出,項目法人組織專家組審查批准後實施,必要時由上級部門組織審批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事故責任

一、應根據事故大小和情節輕重,對事故責任人給予經濟、行政處罰;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以及經濟處罰;對發生特大質量事故的重大質量事故情節嚴重的企業給予資質降級或扣發資質證書的處罰。

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損失。

三、因工程質量事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並有下列行為,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加重行政、經濟處罰:

1、施工中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2、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3、發現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的;

4、對按法定進行質量檢查、事故調查設置障礙的;

5、在履行職責中玩忽職守的;

6、其它嚴重違犯本辦法及有關質量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 工程質量管理長期處於混亂和失控狀態,工程頻繁發生質量事故或出現特大質量事故造成工程安全問題的,除事故直接責任單位應負直接責任外,項目法人應負管理上的重大責任。

第五十六條 質量事故中出現人身傷亡事故的,按<<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章 經濟獎罰

第五十七條 質量工作應貫徹質量與經濟掛鈎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質量保留金

設計單位的進度質量保留金按第十九條執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留金按第三十三條執行;監理單位的質量保留金按監理合同總價的3%扣留。

第五十九條 鼓勵項目法人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質量工作給予經濟獎罰,並在合同中明確獎罰辦法。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根據施工進一步揭露的地質條件和設備製造技術的進步,對設計進行優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按規定程序獲准實施後,確有技術經濟效益並保證工程質量的,項目法人可給予適當獎勵。資金來源在該項目節約投資中列支。

第六十條 質監總站負責實施項目法人的質量獎罰,對質量工作有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於出現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質監總站有權對項目法人處以罰款。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內部質量管理應制定經濟獎罰辦法,實行獎優罰劣。企業內部人員和下屬單位由企業給予獎罰,企業領導由上級主管單位或企業職代會給予獎罰。施工企業可提取工資總額的1%-5%作為質量獎勵基金,獎勵在施工質量和質量管理工作中成績優異的基層單位和個人,對違規、違紀、工作失職等導致質量事故發生或質量低劣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予以經濟處罰,罰款併入質量獎勵基金。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

若不能理解但是必須使用該法規的,可以諮詢專業律師。需要注意的是,各項工程在完工後,都必須進行驗收後才能進行交付使用,負責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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