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辦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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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辦法(2016)

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辦法(2016)

為規範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維護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障鐵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依法懲處鐵路工程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鐵路局

文       號:國鐵工程監[2016]7號

頒佈時間:2016-02-25

實施時間:2016-03-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維護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障鐵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依法懲處鐵路工程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書信、傳真、來訪、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含北京鐵路督察室,下同)反映鐵路工程建設期間存在招標投標、質量安全、建設市場秩序違法違規事項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鐵路局對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加強指導、協調,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第五條 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堅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則。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條 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原則上由對被投訴工程建設項目負有相應監管職責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受理。投訴舉報涉及兩個及以上監管轄區等特殊情況的,由國家鐵路局指定受理單位。受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委託的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可以直接受理、調查委託範圍內的投訴舉報。

第七條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及其委託的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有權受理單位)應確定本單位負責受理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的相關部門及聯繫方式,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國家鐵路局收到的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一般轉送相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必要時可直接處理。

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收到的涉及地方政府審批(核准)鐵路建設項目的投訴舉報,轉送地方政府有關部門。

第九條 有權受理單位收到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後,應予以登記、審核,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需要轉送的,按規定轉送有關單位處理;

(二)符合投訴舉報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即為正式受理,招標投標投訴自收到完整的書面投訴書之日起計算);

(三)不符合投訴舉報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條 對於招標投標投訴,投訴人以來訪或電話方式投訴的,有權受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應即時告知投訴人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號)第七條規定提交書面投訴書。

有權受理單位應在收到招標投標投訴書後的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匿名投訴或投訴人聯繫方式不詳的,只進行登記、不予告知。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投標投訴,有權受理單位不予受理,登記後予以存檔: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招標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不能提供與招標項目或招標活動存在利害關係的證明);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提出);

(五)已經做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或已進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的;

(七)不屬於鐵路工程監管職責範圍內的招標投標投訴。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安全、建設市場秩序投訴舉報,有權受理單位不予受理,登記後予以存檔:

(一)不屬於鐵路工程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質量安全、建設市場秩序投訴舉報;

(二)內容事實不清,或無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無明確的違法行為的;

(三)已經受理或已做出處理決定,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投訴舉報且未提供新的違法違規事實的;

(四)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第十三條 信訪、紀檢渠道轉交的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有權受理單位在做出受理意見後,應按信訪、紀檢有關規定及時告知信訪、紀檢部門受理情況。

第三章 調查

第十四條 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正式受理後,有權受理單位應根據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情況,及時成立調查組,調查、核實投訴舉報反映的有關情況;也可責成投訴舉報涉及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參建單位或其上級管理單位進行初步調查或協助調查,調查結果書面反饋有權受理單位。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查組有權向相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核實與投訴舉報事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有權進入現場實地查勘、取樣。調查取證時,應由兩名以上人員進行,製作的筆錄應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有權受理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必要時可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

第十六條 招標投標投訴調查中,有權受理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質量安全投訴舉報調查中,應責令改正調查發現的質量問題、責令立即排除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如投訴舉報事項發生變化或者客觀原因導致調查工作不需要或無法繼續開展的,有權受理單位可以終止調查,並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七條 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及時形成調查報告,連帶有關證據材料提交有權受理單位。

調查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投訴舉報相關事項及訴求、調查基本情況、查明的事實及調查結論、處理建議、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等。

第四章 處理

第十八條 有權受理單位應根據投訴舉報調查報告,區分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投訴舉報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訴求不予支持;

(二)情況屬實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需要行政處罰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查實屬於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有權受理單位應及時將其移送地方安監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對於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直接受理、調查的投訴舉報,其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由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對於招標投標投訴,有權受理單位應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做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書面要求撤回投訴的,應按規定決定是否准予撤回。

第二十條 對於質量安全、建設市場秩序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實名並留有有效聯繫方式的,有權受理單位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 有權受理單位在出具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決定以及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序,必要時進行法律諮詢。

第二十二條 有權受理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辦結。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或聽證的,應按規定程序組織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情況複雜的,可按規定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投訴舉報人延期理由(投訴舉報人匿名或未留有有效聯繫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辦結後,有權受理單位應整理投訴舉報材料和辦理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材料,按檔案管理要求歸檔保存。對於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應按國家鐵路局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對於交辦或轉辦的投訴舉報,有權受理單位應及時向交辦或轉辦單位反饋辦理結果。

第五章 紀律

第二十四條 負責辦理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投訴舉報雙方當事人,或者是投訴舉報雙方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舉報單位擔任過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投訴舉報雙方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舉報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五條 負責辦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於在辦理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違規將投訴舉報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投訴舉報對象;不得將本單位辦理投訴舉報的內部研究情況透露給投訴舉報雙方及其他無關人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工程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鐵路工程建設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國鐵工程監〔2015〕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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