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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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鐵路作為一種價格便宜又便利的交通工具,已經成為了目前人們出行常選擇的交通方式。由於鐵路屬於公共交通,涉及廣大公民的出行安全,國家對其質量保障、安全監督十分重視,專門設立了鐵路局對其進行管理。如果鐵路的質量出現了問題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則將依照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下面我們一起來看它的具體規定。

一、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發生事故的處理主要是參考國家制定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

二、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及時調查處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號)、《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第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由鐵道部投資或合資新建、改(擴)建的鐵路工程。 由地方投資建設的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建設責任導致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需作返工、加固處理,或造成人員死亡、財產損失,或對鐵路行車安全造成一定影響的事故。

第四條 鐵路建設因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執行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依法進行。

第六條鐵道部負責管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都有權向鐵道部檢舉、控告、投訴。

第二章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第八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特別重大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生行車安全特別重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重大影響。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重大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生行車安全重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很大影響。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大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及以上,300萬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接導致運營線路發生行車安全大事故、險性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較大影響。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工程質量一般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下;

2、直接導致運營線路發生一般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和安全產生影響。

三章事故報告

第十三條鐵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12小時之內向建設管理單位報告,並通知有關單位和質量監督機構。建設管理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提出書面報告。 工程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時間、地點及建設相關單位; 1/3頁

2、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3、原因初步分析;

4、採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處理方案及工作計劃;

6、事故報告單位。

第十四條由於工程質量事故導致運營線路發生行車安全事故或對運輸生產造成一定影響,事故發生所在鐵路局除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規定報告外,同時要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已交付運營的線路,要通知原項目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四章故事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事故現場。建設管理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赴現場,領導組織事故搶險和調查處理。由於工程質量原因導致運營線路發生行車安全事故,由所在鐵路局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儘快恢復通車,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事故現場。

第十六條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辦理。工程質量重大事故由建設管理單位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由鐵道部批覆。工程質量大事故由建設管理單位組織調查處理,並報鐵道部備案。工程質量重大、大事故涉及單位對事故調查處理意見不一致時,可直接向鐵道部提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由鐵道部審查裁決。工程質量一般事故由建設管理單位調查處理。 由於工程質量事故導致運營線路發生行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辦理。事故調查組要有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質量監督機構人員參加。沒有造成行車安全事故,但對運輸安全生產造成影響的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執行本規定。 鐵道部認為有必要調查處理的工程質量事故,由鐵道部或鐵道部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第十七條建設管理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要儘快成立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建設管理單位擔任組長,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及有關單位為成員單位。質量監督機構參與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工作需要,可邀請其他單位的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專家進行技術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

第十八條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的主要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和原因;

2、組織技術鑑定;

3、查明事故性質、責任單位、責任人;

4、提出工程處理方案;

5、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要求;

6、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7、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對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查明事故的原因、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條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相關單位和個人瞭解事故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二十一條工程處理方案必須經有關單位審定後,方可實施。事故處理需要進行變更設計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後,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3頁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鐵路建設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根據各相關單位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的責任,依次可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事故責任認定為全部責任的單位,承擔事故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責任認定為主要責任的單位,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的50%以上;事故責任認定為重要責任的單位,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50%以下;事故責任認定為次要責任的單位,承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0%以下。

第二十三條對造成工程質量大事故以上等級的事故責任單位,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資質處罰。對造成工程質量大事故以上等級,並負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單位,按有關規定處以暫停投標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質量事故直接責任單位的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巖土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執業人員,按有關規定處以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註冊等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發生下列情形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弄虛作假,提供假資料; 3、不按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部原發《鐵路建設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處理暫行規定》(鐵建[1996]13號)同時廢止。其它規定、辦法凡與本規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在發生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時可以參考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定來進行責任歸屬的判定以及相關責任承擔方式,因為其明確規定了在鐵路因質量問題發生事故時對鐵路建設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應對鐵路工程質量進行負責的單位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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