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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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年修訂)

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年修訂)

為規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證券期貨市場統計管理辦法》、《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頒佈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31號

頒佈時間:2012-10-26

實施時間:2012-10-2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1.分類對象與適用範圍

1.1 《指引》以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為基本分類對象。

1.2 《指引》適用於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對上市公司行業分類信息進行統計、評價、分析及其他相關工作。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3 各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統計數據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應符合《指引》的規定。

1.4 市場機構基於投資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可參照《指引》規定的行業類別,但非強制適用。

2.分類原則與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營業收入等財務數據為主要分類標準和依據,所採用財務數據為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已公開披露的合併報表數據。

2.2 當上市公司某類業務的營業收入比重大於或等於50%,則將其劃入該業務相對應的行業。

2.3 當上市公司沒有一類業務的營業收入比重大於或等於50%,但某類業務的收入和利潤均在所有業務中最高,而且均佔到公司總收入和總利潤的30%以上(包含本數),則該公司歸屬該業務對應的行業類別。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類方法確定行業歸屬的,由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專家委員會根據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判斷公司行業歸屬;歸屬不明確的,劃為綜合類。

3.編碼方法

3.1 本《指引》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將上市公司的經濟活動分為門類、大類兩級。與此對應,門類代碼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門類;大類代碼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從01開始按順序依次編碼。

4.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4.1 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工作,負責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對《指引》及相關制度進行解釋,對外發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結果。

4.2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負責按照《指引》組織對上市公司進行行業分類,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結果,並向證券交易所、中證指數公司等相關機構通報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結果。

4.3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建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有關部委、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和證券經營機構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就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制度的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據專業判斷,確定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結果。

5.溝通反饋機制

5.1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應當建立與上市公司的日常溝通機制,就行業類別劃分及變更情況徵求上市公司意見;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見的,應提請專家委員會討論作出最終判斷。

6.行業分類流程

6.1 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按季度進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為當季行業分類工作起始日;原則上應於季度末完成當季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工作。

6.2 行業分類包括初次分類和定期調整。

6.2.1 初次分類是對新上市公司的行業分類,依據公司《招股説明書》進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業分類工作起始日(不含當日)之前的,納入當季行業分類;上市首日在行業分類工作起始日至季末之間的,轉入下一季度進行行業分類。

6.2.2 定期調整是對已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結果的重新確認或變更。原則上未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司,每年依據上市公司年報調整一次,納入第二季度的行業分類工作;完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司,依據重大資產重組相關公告,納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

6.3 行業分類的初評、溝通、確認和結果公佈。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在行業分類工作起始日當日召開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專家委員會會議,形成行業分類初評結果;從起始日開始(不含當日),7日內完成與上市公司溝通工作,並形成由專家委員會確認的分類結果;從起始日開始(不含當日)第8日將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最終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於每季度末公佈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結果。

遇節假日或重大事項,上市公司行業分類工作進程可相應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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