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201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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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2011年修訂)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2011年修訂)

為了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證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得到公平對待,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18號

頒佈時間:2011-08-03

實施時間:2011-08-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證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得到公平對待,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公司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關於公平交易的相關規定,在投資管理活動中公平對待不同投資組合,嚴禁直接或者通過與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資組合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組合包括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社保組合、企業年金、特定客户資產管理組合等。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規範的範圍至少應包括境內上市股票、債券的一級市場申購、二級市場交易等投資管理活動,同時應包括授權、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業績評估等投資管理活動相關的各個環節。

第四條 公司應合理設置各類資產管理業務之間以及各類資產管理業務內部的組織結構,在保證各投資組合投資決策相對獨立性的同時,確保其在獲得投資信息、投資建議和實施投資決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機會。

第五條 公司應建立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加強交易執行環節的內部控制,並通過工作制度、流程和技術手段保證公平交易原則的實現。同時,應通過對投資交易行為的監控、分析評估和信息披露來加強對公平交易過程和結果的監督。

第二章 投資決策的內部控制

第六條 公司應不斷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資決策流程,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投資決策機會,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環境。

第七條 公司應建立客觀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資分析和建議均應有充分的事實和數據支持,避免主觀臆斷,嚴禁利用內幕信息作為投資依據。

第八條 公司應根據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適用的投資對象備選庫和交易對手備選庫,制定明確的備選庫建立、維護程序。

第九條 公司應在備選庫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投資組合的投資目標、投資風格、投資範圍和關聯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資組合的投資對象備選庫和交易對手備選庫,投資組合經理在此基礎上根據投資授權構建具體的投資組合。

第十條 公司應健全投資授權制度,明確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總監、投資組合經理等各投資決策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劃分,合理確定各投資組合經理的投資權限。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總監等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得對投資組合經理在授權範圍內的投資活動進行干預。投資組合經理在授權範圍內自主決策,超過投資權限的操作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投資組合投資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資組合經理之間的持倉和交易等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應相互隔離。

第十二條 公司應建立系統的交易方法,即投資組合經理應根據投資組合的投資風格和投資策略,制定客觀、完整的交易決策規則,並按照這些規則進行交易決策,以保證各投資組合交易決策的客觀性和獨立性。

第三章 交易執行的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 公司應將投資管理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相隔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執行機會。

第十四條 對於交易所公開競價交易,公司應執行交易系統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對於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參與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公司應建立相應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條 公司應完善銀行間市場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競價交易的交易分配製度,保證各投資組合獲得公平的交易機會。對於部分債券一級市場申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購等以公司名義進行的交易,各投資組合經理應在交易前獨立地確定各投資組合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公司應按照價格優先、比例分配的原則對交易結果進行分配。如果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則進行分配的,公司應建立相應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 行為監控和分析評估

第十六條 公司應加強對投資交易行為的監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行為日常監控和分析評估制度,並建立相關記錄制度,確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條 公司應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購、以公司名義進行的債券一級市場申購的申購方案和分配過程進行審核和監控,保證分配結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

第十八條 公司應根據市場公認的第三方信息,對投資組合與交易對手之間議價交易的交易價格公允性進行審查。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應對交易價格異常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十九條 公司應對不同投資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資組合經理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同時對不同投資組合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分析。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應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二十條 公司應嚴格控制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嚴格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而發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應要求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提供決策依據,並留存記錄備查,但是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組合等除外。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對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於異常交易發生前後不同投資組合買賣該異常交易證券的情況進行分析。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應對異常交易情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五章 報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如果發現涉嫌違背公平交易原則的行為,應及時向公司管理層彙報並採取相關控制和改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分別於每季度和每年度對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的整體收益率差異、分投資類別(股票、債券)的收益率差異進行分析,對連續四個季度期間內、不同時間窗下(如日內、3日內、5日內)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價差進行分析,由投資組合經理、督察長、總經理簽署後,妥善保存分析報告備查。

如果在上述分析期間內,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資組合同向交易價差出現異常情況,應重新核查公司投資決策和交易執行環節的內部控制,針對潛在問題完善公平交易制度,並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對此做專項説明。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各投資組合的定期報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項:公司整體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異常交易行為專項説明,其中,如果報告期內所有投資組合參與的交易所公開競價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應説明該類交易的次數及原因。

在投資組合的年度報告中,公司還應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並在公司整體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中,對當年度同向交易價差做專項分析。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公司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對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基金評價機構在開展基金評價業務時,應將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執行情況及信息披露作為評價內容之一。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誠信水平和規範程度的重要標誌,監管部門將以此作為公司日常監管和做出行政許可的重要依據。

監管部門將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於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分析,並會同證券交易所等對公司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於發現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將依法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參與衍生品投資、境外投資等,應參照本指導意見制定相應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20日公佈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8]9號)同時廢止。

附件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

制度指導意見》修訂情況説明

為更加有效的執行公平交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我們結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實施3年來基金行業發展實踐,對《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現將《指導意見》修訂情況説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指導意見》自2008年3月實施以來,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平交易制度,規範公平交易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在公平交易制度實施過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需根據行業發展最新情況,完善法規,引導行業在規範中發展。突出表現在:一是隨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數量的增多,投資策略的日益多樣化,應完善基金管理公司不同投資組合之間同日反向交易的約束機制,防範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二是《指導意見》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同向交易價差分析的規定比較原則,並未明確同向交易價差的控制要求,法規執行效果不理想;三是基金定期報告中公平交易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簡單籠統、流於形式,有必要適當調整和補充現有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加強公開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

2011年初,我會開始着手修訂《指導意見》。修訂過程中,我們徵求了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意見,並吸收了其中的合理建議。2011年5月27日至6月10日,我會就《指導意見(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我們採納了反饋意見中的部分合理建議,並進一步修改了《指導意見(修訂稿)》。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規範不同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

考慮到不同組合之間可能通過同日反向交易,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市值股票上的同日反向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市場操縱,因此,應該對於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進行嚴格的限制。如修訂稿第二十條規定:“公司應嚴格控制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嚴格禁止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而發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應要求相關投資組合經理提供決策依據,並留存記錄備查,但是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組合等除外。”

同時,為了加強對大額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的約束與監督,修訂稿要求:“如果報告期內所有投資組合參與的交易所公開競價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較少的單邊交易量超過該證券當日成交量的5%,應説明該類交易的次數及原因”(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利用公開信息披露來約束基金公司行為。

(二)進一步明確不同組合同向交易價差的控制要求

公平交易管理不僅需要保證過程可控制,而且需要保證結果可核查。公司應通過加強投資決策和交易執行的內部控制來實現過程公平,同時應通過同向交易價差分析等方法實現對於公平交易結果的核查。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公司內部在每季度和每年度開展同向交易價差分析的具體要求。第一,要求在“連續四個季度期間”內開展價差分析,同時將分析的時間窗口調整為日內、3日內和5日內。第二,要求公司在價差出現異常時,應重新核查各項內部控制,針對潛在問題完善公平交易制度,並在向我會報送的監察稽核報告中做專項説明(第二十三條)。第三,要求公司在組合年報中,對當年度同向交易價差作專項分析(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公司自律和外部披露的約束之外,目前我會內部已開發了公平交易非現場監控與分析模塊,能夠對公司內部同向交易價差異常的情況進行預警。《指導意見》發佈實施後,我會將開展公平交易的非現場監控、分析與現場核查,一旦發現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將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三)進一步強調公司內部控制的要求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以及《指導意見》對於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的內部控制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公司應遵照執行。修訂後的《指導意見》對於公司的內部控制又提出一些具體要求:首先,規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總監等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得對投資組合經理在授權範圍內的投資活動進行干預”(第十條),旨在加強對於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總監等“騎牆者”的管理;其次,規定“公司應建立投資組合投資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資組合經理之間的持倉和交易等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應相互隔離”(第十一條),杜絕不同投資組合經理之間的“共謀”行為;另外,考慮到目前存在一個投資組合經理同時管理多個投資組合的情況,強調公司應重點對同一投資組合經理管理的不同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第十九條)。

(四)進一步明確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強公開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

修訂稿對現有投資組合定期報告披露要求做了調整,除前述在定期報告中增加大額同日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價差分析的披露要求外,還對原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了補充和調整:一是在組合定期報告中要求披露公司整體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在組合年報中要求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第二十四條);二是刪除原操作性不強、分析意義不大的披露要求“本投資組合與其他投資風格相似的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比較”。三是要求基金評價機構在開展基金評價業務時,將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執行情況和信息披露作為評價內容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以此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為給公司足夠的時間完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控制,同時也滿足同向交易價差分析樣本數的要求,此次《指導意見》發佈之後,基金管理公司應按法規要求儘快完善公平交易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中對季報的披露要求自2012年第一季報開始實施,對年報的披露的披露要求自2012年報開始實施。

(五)明確我會對公平交易監管的職責和方式

修訂稿發佈後,我們將繼續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等方式,對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分析,並會同證券交易所等對公司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於發現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將依法採取相關監管措施(第二十六條)。

(六)其他修訂內容

一是明確本指導意見所稱公平交易制度的規範範圍至少包括境內上市股票、債券的投資管理活動,對於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參與衍生品投資、境外投資等,公司應參照本指導意見制定相應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二是刪除了原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如果在上述分析期內,公司管理的投資風格相似的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表現差異超過5%,公司應就此在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做專項分析”;三是針對個別操作性較差條款做了調整(刪除原稿第十三條和二十一條,調整原稿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表述等)。

三、公開徵求意見及修改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我們共收到29家機構和個人的96條反饋意見,通過合併歸類,涉及對《指導意見》修改的主要意見共6大項,經研究,我們擬採納3項,不採納3項,其餘涉及對相關條款及具體落實的疑問近10條,我們考慮在今後監管中通過培訓等方式予以解答。

(一)《指導意見(修訂稿)》根據反饋意見的修改情況

1、對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在某一時期內,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資組合買賣相同證券(同向交易)的整體價差應趨於零”的要求,從反饋情況看,由於各機構對法規的立法本意和具體要求不瞭解,導致存在一些操作上的疑慮。從立法本意看,此規定主要是通過量化的統計方法,核查公平交易的結果,以此來督促公司完善公平交易控制,但仍有一些機構誤解為對基金經理投資的無價差要求。考慮到“價差趨於零”實際上是價差分析的標準,為便於理解,將徵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的主要監管精神併入之後有關價差分析的條款中。一方面,將價差分析期間進一步明確為“連續四個季度期間”,同時根據反饋意見調整分析時間窗口,將原規定的時間窗“日內、5日、10日”調整為“日內、3日、5日”。另一方面,當價差出現異常時,要求基金公司針對潛在問題完善公平交易制度,並在向我會報送的監察稽核報告中做專項説明。

2、對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中的“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部分機構建議進行明確界定,經研究,將“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調整為“持倉和交易等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

3、對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中“公司應將公平交易作為投資組合業績歸因分析和交易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部分機構認為業績歸因分析尚無法單獨對“公平交易”因子進行歸因,經研究,刪除第二十三條。

(二)未採納意見的説明

1、對徵求意見稿第十條中“投資決策委員會和投資總監等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得對投資組合經理在授權範圍內的投資活動進行干預”,個別機構提出,投決會和投資總監有權力對基金經理的投資行為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建議法規只禁止一些不合理的干預。我們認為,投決會和投資總監的主要職能是建立公司的投研方法,並在投資方法等層面對投資經理進行指導,不應干預投資經理在其授權範圍內的具體投資,因此,無調整必要。

2、對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有關同日反向交易的內部控制要求,有兩點意見:一是建議明確控制範圍是否包含所有證券,二是對完全按照量化模型進行投資的純量化投資組合豁免解釋同日反向交易。我們認為,《指導意見》本意是不鼓勵同日反向交易,儘管實際投資中由於一些客觀原因無法完全避免同日反向交易,但公司都需要根據不同市場的投資情況,從防範不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的角度進行一些控制,因此,《指導意見》只作原則規定,不再窮舉各類投資的具體控制要求。另外,數量化投資組合與被動投資的指數基金不同,其投資經理可以修改量化模型及參數,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種主動投資,因此,不採納該建議。

3、對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有關披露同向交易價差分析和大額同日反向交易的要求,有三點意見,一是建議不披露同向交易價差分析,以免公眾理解上的歧義或偏差,二是建議不披露大額同日反向交易,即使披露也應將標準提高到10%,三是建議指數基金豁免披露大額同日反向交易。我們認為,本次修訂《指導意見》的一個重要思路是,通過信息披露加強對公司公平交易控制的外部監督與約束機制,而同向交易價差分析與大額反向交易監控是公平交易控制的核心內容,不宜降低在這兩方面的披露要求。關於大額反向交易的標準,是根據基金公司的相關交易數據分析確定的,是一個相對合理、有效的標準。另外,考慮到指數基金日常運作中對個股的交易量影響較小,即使是建倉期內或集中申贖情況下對個股的交易量影響稍大,也可以有合適的解釋,因此,不對指數基金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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