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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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管理規定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保障裝飾企業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的經濟秩序,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制定本管理規定。

頒佈單位:輕工業部(已變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0-05-05

實施時間:1990-05-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保障裝飾企業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的經濟秩序,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一切從事各種成形室內空間裝飾工程設計、施工及相關的配套用品、陳設品、設備的安裝及環境美化的全民、集體、聯營、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經營者。

第三條室內裝飾企業的主要任務是為人們提供安全方便、舒適優美的工作與生活環境,為建設具有我國民族特色和現代水平的室內裝飾行業作貢獻。企業必須貫徹“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的方針,加強經營管理,學習國內外室內裝飾的先進技術,不斷提高工程質量,降低造價,增進效益,節匯創匯,不斷提高裝飾水平。

第四條 輕工業部歸口管理全國室內裝飾行業。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輕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地區的室內裝飾行業。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 為確保裝飾企業合法經營室內裝飾業務,凡屬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均需按照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確定等級及營業範圍。

第六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經營的管理機構和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與營業範圍相適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營業範圍相適應的生產機具,設備和資金;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能夠獨立進行經濟核算。

第七條 新開辦的室內裝飾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要在審定資質等級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新設立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經資質審批部門審核發給暫定資質等級證書,一年後設計、施工工程的質量合格,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再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正式資質等級證書。

第八條已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但未按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也應經資質審查,發給資質等級證書,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申請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應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建立本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的主管部門批件:

二、中國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三、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法人代表和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職稱證;

四、已開業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統計年報資料;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書。

第十條 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的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送輕工業部審批。乙級、丙級、丁級資質,由國務院有關主管理部門審批。屬地方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甲級資質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送輕工業部審批;乙級、丙級資質,由市(地)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並送輕工業部備案;丁級資質,直接由市(地)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無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和施工企業和設計單位,一律不準開業。

第十一條取得證書的單位,改變單位名稱、法人、經濟性質、技術資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企業分立、合併、遷移、改變隸屬關係及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要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三章 設計單位與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與營業範圍

第十二條 室內裝飾工程設計單位按其資質分為甲、丁四級,各級應具備的資質條件:

甲級單位

1、具有五年以上的室內裝飾設計經歷,具備承擔各類室內裝飾設計的能力,承擔過單項工程在三百萬元以上,三星級賓館飯店或大型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設計任務,質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內裝飾設計經驗的室內裝飾(或工藝美術、建築)高級職稱的總設計師;

3、具有配套齊全的工程設計、經營管理人員,其中從事室內設計三年以上的高級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於三名,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七名,中級職稱的經濟師、會計師各一名以上;

4、註冊資金在五萬元以上,或有流動資金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擔保。

乙級單位:

1、具有三年以上室內裝飾設計經歷,具備承擔各類中級賓館飯店及中型室內裝飾設計的能力,承擔過單項工程在一百萬元以上賓館飯店或中型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設計任務,質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內裝飾設計經驗的室內裝飾(或工藝美術、建築)中級職稱的總設計師或主任設計師擔任技術負責人;

3、具有配套齊全工程設計、經營管理人員,其中從事室內設計三年以上的高級職稱的設計人員不少於一名,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五名,中級職稱的經濟師、會計師各一名以上;

4、註冊資金在三萬元以上,或有流動資金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單位擔保。

丙級單位:

1、具有兩年以上室內裝飾設計經歷,具備承擔中低級、中小型室內裝飾設計任務的能力,承擔過兩個三十萬元以上室內裝飾設計任務,質量合格;

2、有三年以上室內裝飾設計經驗的室內裝飾(或工藝美術、建築)中級職稱的技術負責人;

3、有與營業範圍相適應的技術、經營管理人員,其中從事室內設計三年以上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三名,有助理經濟師和助理會計師:

4、註冊資金在二萬元以上,或有流動資金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擔保。

丁級單位:

1、具有一年以上室內裝飾設計的經歷,具備承擔一般小型室內裝飾設計的能力;

2、有二年以上室內裝飾設計經驗的初級職稱的技術負責人;

3、有與營業範圍相適應的技術經營管理人員,其中具有初級職稱的室內設計人員不少於三人:

4、註冊資金在一萬元以上、或有流動資金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擔保。

第十三條 室內裝飾施工企業按其技術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丁級又分為一、二兩等。各級應具備的資質條件與營業範圍:

甲級企業:

1、具有五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歷,具備承擔各類室內裝飾施工的能力,承擔過單項工程在三百萬元以上三星級賓館飯店或大型公共建築室內裝飾施工任務,質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驗的室內裝飾(或工藝美術、建築)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中級職稱的總經濟師和總會計師;

3、有專業配套齊全的室內裝飾(或工藝美術、建築)、結構、電氣、給排水、採暖通風等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其中從事室內裝飾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不少於三名,中級職稱技術人員不少於十名;

4、有工種配套齊全的技術工人,其中從事室內裝飾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術骨幹不少於五十名;

5、企業流動資金不少於二百萬元。營業範圍:可以承擔各類室內裝飾施工任務。

乙級企業:

1、具有三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歷,承擔過單項工程在一百萬元以上賓館飯店或公共建築室內裝飾施工任務,質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驗的室內裝飾(或工藝美術、建築)中級職稱的總工程師或主任工程師擔任技術負責人,有中級職稱的財務、經濟管理負責人;

3、有專業配套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從事室內裝飾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不少於一名,中級職稱技術人員不少於七名;

4、有工種配套齊全的技術工人。其中從事室內裝飾施工在二年以上的技術骨幹不少於三十名;

5、企業流動資金不少於一百萬元。營業範圍:可以承擔總造價一千萬元以下室內裝飾施工任務。

丙級企業:

1、具有二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歷,承擔過兩項三十萬元以上室內裝飾施工任務,質量合格;

2、有三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驗中級職稱的技術負責人,有初級職稱的財務、經濟管理負責人;

3、有與營業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從事室內裝飾施工在二年以上的中級以上職稱技術人員不少於三名,初級職稱技術人員不少於三名;

4、有與營業範圍相適應的各工種工人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術骨幹不少於二十名;

5、企業流動資金不少於五十萬元。其中從事室內裝飾營業範圍:可以承擔總造價在五百萬元以下室內裝飾施工任務。

丁級一等企業:

1、具有一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歷,承擔過兩項十萬元以上的室內裝飾施工任務;

2、有三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驗的初級職稱的技術負責人,有專職的財務、經營管理人員;

3、有與營業範圍相適應的技術、經營管理人員和工人隊伍。其中從事室內裝飾施工在二年以上的初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五名,從事室內裝飾施工在二年以上的技術骨幹工人不少於十名;

4、企業流動資金不少於十萬元。

營業範圍:可以承擔總造價在一百萬元以下室內裝飾施工任務。

丁級二等企業:

1、具有一年以上室內裝飾施工經歷,承擔過室內裝飾工程 施工任務;

2、有與營業範圍相適應的施工人員。其中具有一年以上施工經驗的人員不少於三名;

3、企業流動資金不少於五千元。

營業範圍:可以承擔工程造價在五萬元以下室內裝飾工程施工任務。

第十四條 室內裝飾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和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由輕工業部統一制定。

根據企業承包業務需要,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核發證書副本若干份。

第十五條審查企業資質時,技術、經營管理人員應以本企業固定在冊人員為主。對招聘的人員須與企業簽訂二年以上合同,能堅持正常工作並承擔相應的技術、經濟、法律責任;合同工人應簽訂一年以上合同的,方能列入本企業的技術資質條件。

第十六條 室內裝飾設計與施工在一個企業中的,要分別進行資質審定,在申報等級時,人、財、物條件可以互用,但設計、施工的經歷與能力不能相互代替。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資質等級證書是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參與投標、承攬業務的重要憑證,應妥善保管。資質等級證書只限本企業、事業單位使用,不得塗改、轉借、出賣和偽造。如有遺失,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 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營業範圍和自身承擔能力進行承包活動,不得越級承包工程。企業年承包工程量應與企業的設計、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適應。

第十九條甲、乙、丙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根據需要可以分包,但主要部分必須自行完成,且分包部分不得超過總造價的二分之一。丁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施工企業倒手轉包工程。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施工企業聯合承包施工任務,其業務範圍以等級高的企業為準,並負責技術經濟責任。參加聯合的企業不得超過三個。

第二十一條 招拆室內裝飾的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該項工程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二十二條 跨省承包、分包室內裝飾工程的企業,應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據的外出施工證明,並在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驗證登記,審查批准,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條全國凡已取得室內裝飾設計、施工資質(含暫定)等級證書的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工程設計取費、預算定額中,應當執行《全國室內裝飾設計取費辦法》和《全國室內裝飾工程預算定額》,並接受所在地區室內裝飾工程定額管理機構管理。無本行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使用本《預算定額》及《取費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全國各室內裝飾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可參照執行《室內裝飾工藝規程和質量驗收辦法》,並接受所在地區室內裝飾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全國室內裝飾設計取費辦法》、《全國室內裝飾工程預算定額》及《室內裝飾工藝規程和質量驗收辦法》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隨着室內裝飾行業的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使用及物價的變動,輕工業部在適當時間將對這三種規定進行補充和修改。

第二十六條在國外承包室內裝飾業務一定要精選骨幹人員出國,嚴格質量要求,維護中國室內裝飾行業的信譽。要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藝術風格,儘量選用國產的裝飾材料及配套用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各級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室內裝飾企、事業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加強監督管理,要有計劃地組織對本行業企業和設計、施工工程開展評優活動,對思想端正、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優良,受到用户好評的先進企業和優質工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於在工程設計、施工中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認真貫徹執行工藝規程,質量標準,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期,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給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於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擴大對外室內裝飾工程承包,組織勞務輸出、裝飾材料和配套產品出口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果,贏得良好聲譽的企業,由該企業原資質審批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對於在申請資質等級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由原企業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罰款,或降低其資質等級,並會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在承攬工程任務或參加上程投標中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承包工程和中標的;偷工減料,高估冒算,騙取高額利潤:因經營管理混亂,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和人身傷亡的;連續二年發生各種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達五萬元以上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根據情節輕重,由該企業資質審批部門會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分別給予企業警告、停止施工、限期整頓、罰款直到沒收全部非法收入、沒收等級證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主要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級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向上一級管理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原處罰決定照常執行。複議決定如與原處罰不同,按照複議決定執行。申訴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輕工業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施行。各地原有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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