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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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業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管理辦法(試行)

煤炭工業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管理辦法(試行)

為提高煤炭工業工程建設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推廣先進技術、改進煤礦技術面貌等,結合煤炭工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煤規字[1995]第34號

頒佈時間:1995-01-27

實施時間:1995-01-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煤炭工業工程建設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推廣先進技術、改進煤礦技術面貌等,結合煤炭工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炭工業的礦井、露天礦、選煤廠、礦區機電修理廠等各類工程的構配件、專用設備、構築物、建築物、公用設施設備以及單位工程的設計,凡有條件的都應編制標準設計或通用設計。

第三條 為解決設計中存在的較複雜的技術問題和不斷提高標準設計、通用設計技術水平,需進行設計科研工作。

第四條 標準設計、通用設計的編制、推廣和設計科研的開發、推廣是煤炭工業生產建設技術工作的重要方面,是考核設計院資質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五條 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應儘可能與工程任務設計結合進行,相應而發生的費用,經批准後應納入有關工程的基建投資。

第六條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區分

1.標準設計是指統一性強、覆蓋面廣、影響重大、技術先進、成熟、經濟合理、質量優良的設計文件;

2.通用設計是指各建設單位大量重複使用的文件,其質量應符合標準設計的基本要求,但適用範圍由於某些條件(地區、氣候等)的限制,不能全部套用者。

第七條 煤炭工業部每兩年組織一次標準設計、通用設計評優,對於在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煤炭工業部和編制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的編制和審批

第八條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一般分為方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技術複雜的項目,可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方案或初步設計階段主要是確定設計原則和技術條件,提出技術經濟合理的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階段主要是根據已審定的方案或初步設計,提出符合生產、施工要求的施工圖。

第九條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的編制、修訂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l.正確貫徹國家和煤炭工業的技術經濟政策,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符合現行的國家和部發布的各項工程建設標準,作到安全適用、通用性強、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便於施工生產;

2.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但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鑑定,有完整的技術文件,且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

3.嚴格執行設計程序,正確使用各種數據和技術條件。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必須在充分調查分析總結的基礎上作好多方案比較工作;

4.要確保標準設計、通用設計的質量;對編制原則、技術條件及數據圖面尺寸、圖幅、圖例和描圖等方面,都必須把好質量關。編制單位要嚴格執行三級檢查,並負質量責任;

5.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應包括圖紙、説明書、計算書。

第十條 規劃發展司根據各設計院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上報的次年計劃建議草案綜合平衡後下達次年年度計劃,對部下達的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計劃,編制單位應選派有設計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並採取有力措施,保證按期完成。如確因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者經規劃發展司同意後可延期一年,但延期一年及以上者不再撥付經費。延期二年(含二年)及以上者取消該項目。

原撥付經費由規劃發展司轉其它項目。凡未能列入部計劃的項目,各設計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列入本單位計劃,但應抄報規劃發展司備案。

第十一條 列入設計院計劃的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項目,如技術經濟指標均優時,也可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預審後,將設計文件報規劃發展司審定,由煤炭工業部批准發佈。如果直接從任務設計中鑑選的設計文件申報部標準設計或通用設計時,其總圖(草圖)及目錄必須按標準設計文件格式編制。

第十二條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文件完成後,報規劃發展司(二份)審批。規劃發展司對送批文件組織有關單位審查後由煤炭工業部批准發佈。經批准發佈的標準設計、通用設計方可參與評優、評獎。

如果規劃發展司審查不合格項目或需修改者,則退回原編制單位按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再報批。

第三章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的修訂與作廢

第十三條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既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又要不斷總結經驗,適時進行修訂。對已發佈的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每五年複查一次,分別確認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除。凡新的工程建設標準發佈後,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中不符合部分由原編制單位及時進行修訂,並報規劃發展司審查,由煤炭工業部發布。

第十四條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的複查工作,由原編制單位 負責並提出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除的意見報規劃發展司審查,由煤炭工業部發布。需修訂的圖紙編號、年代號均不變,但需在圖籤的修改欄中做出標誌。如有較多或重大更改時,應重新編制和審批。重新編制的圖紙編號不變,只改年代號。

第四章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的推廣和使用

第十五條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一經批准發佈,就是具有一定技術立法性質的技術文件,各級生產、建設、施工和設計單位都必須因地制宜地積極採用,無特殊理由不得另行設計。如確因條件限制需結合具體工程修改時,則應由工程設計單位負責修改並承擔修改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生產、建設、施工、設計單位都必須把推廣和採用標準設計、通用設計作為一項規定,納入有關管理制度中去並認真組織實施。工程建設的設計審批機關,也應同時審查採用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的情況。

第十七條 凡經部發布的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的底圖由編制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的編制單位對已發佈的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要定期進行回訪總結。

第十九條 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產權為編制單位所有,未經許可不得翻印複製,標準設計和通用設計實行有償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章 設計科研

第二十條 為解決設計中存在的較複雜的技術問題和不斷提高標準設計、通用設計技術水平需要進行的科研項目,應列入科研計劃並積極組織實施。結合煤炭設計系統的具體情況,規定如下:

1.各設計院可結合自己實際情況制定科研計劃並將其報規劃發展司備案。申請部規劃發展司科研計劃時需是院科研計劃項目;申請部科學技術發展計劃時需是規劃發展司科研計劃項目;

2.申請部規劃發展司科研計劃時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計劃任務書,規劃發展司根據各設計院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上報的次年計劃建議草案綜合平衡後下達次年年度計劃。對於技術開發項目,要完善合同制,逐步實行公開招標、公平競爭;

3.申請部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由規劃發展司在列入規劃發展司科研計劃中擇優選擇轉科教司歸口列入部科學技術發展計劃;

4.列入規劃發展司科研計劃的項目必須如期完成,如確因正當理由未完成者經規劃發展司問意後可延期一年,但延期一年及以上者不再撥付經費,延期二年及以上者該項目取消,原撥付經費由規劃發展司轉其它項目;

5.列入規劃發展司科研計劃的科研項目完成後應整理好有關文件,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規劃發展司組織驗收評議,其中符合鑑定條件的項目,由規劃發展司會同科教司統一安排;

6.各設計院根據鑑定或驗收評議意見進一步完善該科研成果並將完善後的文件歸檔登記,同時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發展司一份歸檔;

7.設計科研的成果歸其設計院所有,其成果實行有償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十一條 煤炭工業的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由規劃發展司歸口規劃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上級機關下達的國家標準設計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2.根據國務院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煤炭工業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管理的有關規章 制度;

3.組織編制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的規劃和年度計劃;

4.組織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工作的經驗交流評優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各設計院應有一定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院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的編制、開發推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院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組織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的立項、中間檢查、項目管理及辦理送審報批手續;

2.負責標準設計、通用設計複查工作,提出繼續使用、修訂或廢除等的處理意見;

3.瞭解和掌握本院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的推廣採用情況,定期向部規劃發展司提出報告;

4.參加有關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工作的經驗交流活動,做好宣傳報道技術情報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標準設計、通甩設計和設計科研工作是煤炭生產建設技術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對從事其工作的設計和管理人員,其政治、經濟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的設計和管理人員水平,對其中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為了加強對標準設計、通用設計和設計科研的 管理,各設計院要在其管理過程中,及時進行整理,建立技術檔 案,做到前後銜接、系統完整、條理清楚,便於查閲。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規劃發展司將對各單位申報的項目根據煤炭工業基本建設急需程度、項目水平、前期準備工作情況和承擔單位的實際能力,擇優給予補貼,設計院要與生產、製造單位密切合作多方籌集資金。對於技術開發項目,要完善合同制,逐步實行公開招標、公平競爭。列入設計院計劃的項目的經費,由各院自籌解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標準設計、通用設計技術文件的圖籤、圖紙目錄、封面、索引圖集等,按附圖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執行,圖號按原能源部基建(1990)100號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過去所發有關這方面《規定》、《通知》同時作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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