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税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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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税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規定

關於個人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税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規定

公款是屬於國家或集體的錢。為了防止各種經濟犯罪分子在退贓、罰款、補税時鑽空子,逃避交出現金和物資,原則上不準以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和補税。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3-05-20

實施時間:1983-05-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各省、市、自治區財政廳(局)、税務局、人民銀行分行,重慶市財政局、税務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

最近,有的省、市、自治區詢問能否用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補税和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問題,現規定如下:

一、為了防止各種經濟犯罪分子在退贓、罰款、補税時鑽空子,逃避交出現金和物資,原則上不準以國庫券抵繳贓款、罰款和補税。但經主管機關審查,對確實沒有現金和實物用來抵繳贓款、罰款和補税的,報經縣以上財政、税務機關同意批准後,可以用國庫券抵繳。各單位在收回抵繳的國庫券時,要開給收據。補税部分開給罰款、滯納金收據,註明抵繳税種和税額。

過去職工借欠的公款,原則上應當歸還現金,但對調離本地區和本部門的職工,確實拿不出現金歸還的,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後,可以用國庫券抵還所欠公款。

二、各單位收回抵繳、抵還的國庫券,一律不提前兑付。其中,抵繳贓款、罰款、補税的國庫券,只按國庫券票面金額計算,不算利息。職工抵還借欠公款的國庫券,可連同已到期的利息一併計算折還。利息按發行年度的國庫券條例規定的利率計算,滿一年的算一年利息,不滿一年的不算利息。

三、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收回抵還職工借欠公款的國庫券,由本單位自行保存,到期兑取本息。在會計帳務上,一面核銷職工欠款,一面增加庫存國庫券。

四、各單位收回抵繳贓款、罰款、補税的國庫券,一律送當地人民銀行作無償上繳處理。收回單位憑人民銀行蓋章的“國庫券無償上繳單”收據聯結案。

五、各單位向當地經收銀行(包括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城市區辦以及單設農行縣支行、縣以下處、所不辦這項工作)。無償上繳國庫券時,應先填寫“國庫券上繳單”(表式附後),列明國庫券發行年份、券別額、經收性質(如抵贓款、抵罰款等),填寫一式三份,分別加蓋公章,連同國庫券一併送經收銀行。

六、經收銀行對國庫券無償上繳及銷燬的處理。

1.經收銀行對“國庫券無償上繳單”審核無誤,並將國庫券點收後,在“國庫券無償上繳單”上分別加蓋行章和出納員名章。然後將第一聯(報查聯)送縣(區)級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門)。第二聯(收據聯)退繳納單位。第三聯(存根聯)經收銀行留存,作287“代保管的有價值品”表外科目收入傳票的附件。並建立登記簿進行記載。

2.各經收銀行對無償上繳的國庫券,必須當時打洞作廢,入庫保管。

銷燬時,並填制287“代保管的有價值品”表外科目付出傳票,銷記有關登記簿。比照殘缺人民幣銷燬手續辦理。人民銀行省、市、自治區分行要分別國庫券年度、券別、張數、金額按年彙總填制銷燬無償上繳國庫券報告表,上報總行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總行轉財政部。

七、各上繳單位送繳國庫券以後,如因案情改變需要退還時,一律不退債券,應由原上繳單位和原批准財政、税務機關研究提出意見,報財政部研究處理。

八、政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沒收充公的國庫券,均送當地人民銀行比照上述無償上繳手續處理,任何單位都不得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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