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辦法
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辦法
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節約非生產性開支,是貫徹執行“勤儉建國”方針,加快四個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措施,必須長期堅持下去。為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進一步做好控制管理工作,現對一九七七年制定的《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辦法》修訂如下。
頒佈單位:國務院財貿小組(已變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0-11-17
實施時間:1981-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 管理範圍
社會集團購買力,是指社會集團用公款在市場上購買非生產性商品的資金。具體包括範圍,按一九七七年國家計委等四個部門印發的《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辦法》附件一《關於社會集團購買力包括範圍的規定》執行。
城市的街道辦事處、縣以下的區、鎮、人民公社和它們所屬的企、事業,部隊營以下單位,可以只管專項控制商品,不下達控制指標,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總後勤部和邊防總局確定。
二、 管理措施
對社會集團購買力,採取計劃管理、指標控制、專項審批、定額供應的辦法。具體措施如下:
(一) 計劃管理
國家每年根據發展國民經濟的要求和市場平衡狀況,核定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控制指標,規定壓縮或增長的幅度,作為國民經濟計劃的一項內容,分地區下達執行。
各級計劃、物資、商業、外貿等部門,在安排商品生產、進口和分配計劃時,要對產、供、銷進行綜合平衡,特別是一些專供社會集團消費的商品,要和同級審批機關共同商定。
(二) 指標控制
各省、市、自治區,應根據國家下達的控制指標,參考上年實際執行數、職工人數及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新年度開始之前,把上級分配的控制指標逐級分配到獨立核算的基層單位。可以一次分配, 也可分次分配(在基數尚未摸清前,最好按季分配)。分配指標時, 應根據區別對待的原則,努力作到既嚴格控制、厲行節約,又符合政策,不影響工作;同時要把控制指標同財務指標緊密結合起來。
社會集團購買力指標實行全額管理。但對藥品和醫療器械,勞動防護用品,飲水、洗澡、 取暖用煤,非生產汽車用油四項按定額購買的商品,其指標可以逐級分配到基層單位,也可以留在省、市、自治區或地、縣不再下達。中央各部門所屬在各地的企、事業單位和外地常駐機構,其購買力由所在地區管理。
各單位對上級分配的控制指標(或稱限額),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妥善安排,並落實到各使用部門。各使用部門要按期編制非生產性商品購置計劃,在核定限額內購買。
各單位用各項資金購買屬於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範圍的商品,財務部門都要按發貨票認真記《社會集團購買力輔助帳》(或稱登記簿)。企、事業單位先以生產性商品購入,以後又轉作非生產用時,也要登記輔助帳。財務部門對非生產開支, 要嚴格進行核算監督,不準突破控制指標,並準確及時地按上級要求統計報告執行情況。
(三) 專項審批
對專項控制商品的管理,仍按照一九八○年五部委頒發的《關於社會集團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規定》(其中購貨本相應取消)及有關文件辦理。各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購買專項控制商品時,應認真履行報批手續,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違章套購。凡屬需要出省採購專項控制商品的,一律憑省級審批機關開給的“批准單”購買。
(四) 定額供應
社會集團購買有標準,按定額由供應部門歸口管理的商品,各商品供應單位要嚴格按照標準、定額和有關規定供應,不得超標準、超計劃推銷。各供應單位對這部分商品的銷售計劃和銷售情況,應抄送當地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各地區、各部門,對有條件實行定額管理的商品和開支,應逐步建立定額管理制度。
三、 依靠羣眾
要實行專業管理與羣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反覆向羣眾宣傳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重大意義。依靠羣眾制定節約措施,清倉挖潛、修舊利廢、節約代用,積極開展增產節約運動。各單位安排集團購買力支出計劃和申報專項控制商品時,要徵求民主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的意見,並定期公佈集團購買力執行情況,廣泛聽取羣眾意見,接受羣眾監督。
四、 嚴明紀律
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都要遵守國家的財經紀律,執行本辦法和有關的各項規定。對於違反規定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報帳,銀行有權拒絕付款、轉帳,商品供應部門有權拒絕供貨,公安交通監理部門有權拒絕發放車輛牌照,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和財政機關有權沒收其亂購的商品。情節嚴重的,報請領導給予紀律處分。
要建立經常的檢查制度, 由各省、市、自治區每年要組織一兩次普遍檢查和重點檢查;各單位各系統要建立經常的會計網活動,開展聯審互查,互相學習,互相監督
五、 加強領導
縣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領導小組由財辦、計委、經委、財政、銀行、商業、供銷、 統計等部門的領導同志組成,組長由人民政府指定一位領導同志擔任。領導小組要定期開會、研究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是人民政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領導小組領導下的常設辦事機構。要固定編制,充實人員,以適應工作需要。
各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行政單位,都要指定專人負責這項工作。
各級計劃、財政、銀行、商業、供銷、物資、統計、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要明確分工,密切協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要把貫徹執行《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辦法》列入財税專管人員、財務會計人員、供貨部門營業人員、銀行會計、出納人員、公安、交通監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作為考核評比的內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系統集團購買力的管理辦法,由軍委總後勤部和公安部邊防總局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本辦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