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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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供電(水、汽)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法律事務的審批;

第四條 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參與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三)參與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並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審查意見;

(四)參與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五)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六)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對履行中出現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意見;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 合同具體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並提供相應資料;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招標、談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審批手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及時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遇有合同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須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五)負責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歸檔。 第四章 合同的授權委託

第六條 簽訂合同可以實行授權委託制度。合同由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有關人員代理簽訂。

第七條 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一),並在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採取一事(合同)一授權,合同一經履行,委託事項即行終止。

第八條 各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管理授權委託書,根據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決定,辦理出具授權委託書事宜。

第九條 代理人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負責,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

第十條 代理人實施損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不再適宜擔任代理人的,各單位有權隨時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做出決定,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收回授權委託書。 第五章 一般合同的簽訂、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付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條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六條 對於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七條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八條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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