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核算範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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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核算範圍規定

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核算範圍規定

為了統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核算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的範圍,正確核算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政部財預字417號

頒佈時間:1995-11-02

實施時間:1996-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為了統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核算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的範圍,正確核算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特制定本規定。

二、社會集團購買力核算範圍是指一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集體企業用公款支付的被列入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範圍內的消費支出。

三、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核算範圍是:

(一)社會集團購買國家專項控制商品的費用支出;

(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機動車燃油的費用支出;

(三)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購買食品、禮品、獎品、紀念品的費用支出;

(四)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購買文體用品的費用支出。

四、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的核算和執行情況報表,均按照以下內容分類:

(一)專項控制商品

(二)機動車燃油費

(三)食品、禮品、獎品、紀念品

(四)文體用品

五、《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核算範圍規定》未列入的開支項目,一律不在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核算範圍以內。

六、《社會集團購買力支出核算範圍規定》適用於一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集體企業。

七、本規定由財政部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負責解釋。從199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全國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1990年10月印發的《社會集團購買力核算範圍暫行規定》停止執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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