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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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範了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符合的條件、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的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審查移送的相關材料的要求等內容,為規範辦理核准追訴案件工作,具體規定如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2-08-21

實施時間:2012-08-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辦理核准追訴案件工作,依法打擊嚴重犯罪,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核准追訴案件應當嚴格依法、從嚴控制。

第三條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四條 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案件在核準之前,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並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時要求偵查機關在報請核准追訴期間不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不得對案件提起公訴。

第五條 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而必須追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

第六條 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並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的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審查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報請核准追訴案件意見書;

(二)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

(三)關於發案、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犯罪嫌疑人是否重新犯罪等有關情況的書面説明及相關法律文書;

(四)被害方、案發地羣眾、基層組織等的意見和反映。

材料齊備的,應當受理案件;材料不齊備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充移送。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開展必要的調查,經檢察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訴的意見,在受理案件後十日之內製作《報請核准追訴案件報告書》,連同案件材料一併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報請核准追訴案件報告書》及案件材料後,應當及時審查,必要時派人到案發地瞭解案件有關情況。經檢察長批准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應當在受理案件後一個月之內作出是否核准追訴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十五日,並製作《核准追訴決定書》或者《不予核准追訴決定書》,逐級下達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送達報請核准追訴的偵查機關。

第十條 對已經批准逮捕的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做出是否核准追訴決定的,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核准追訴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偵查機關及時開展偵查取證。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核准追訴,偵查機關未及時撤銷案件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監督糾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決定書

高檢 核准追訴字〔 〕 號

××人民檢察院

(報請核准追訴的省級人民檢察院):

你院以××號文書報請核准追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經審查認為,……(概括論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定,涉嫌××罪,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雖然已超過追訴期限,但……(圍繞追訴必要性,概括論述社會危害、法定酌定情節、社會影響等),必須追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決定核准追訴的,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准追訴。

年 月 日

(院印)

核准追訴決定書製作説明

一、本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或者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製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決定予以核准追訴時使用。

二、本文書為打印式文書,除一份正本送達報請核准追訴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外,還應當將副本抄送移送案件的偵查機關和相關人民檢察院,並存檔各一份。

附件2:

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核准追訴決定書

高檢 不核准追訴字〔 〕 號

××人民檢察院

(報請核准追訴的省級人民檢察院):

你院以××號文書報請核准追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案件情況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核準追訴條件,概括寫明不予核准追訴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決定不予核准追訴的,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予核准追訴。

年 月 日

(院印)

不予核准追訴決定書製作説明

一、本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或者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製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決定不予核准追訴時使用。

二、本文書為打印式文書,除一份正本送達報請核准追訴的省級人民檢察院外,還應當將副本抄送移送案件的偵查機關和相關人民檢察院,並存檔各一份。

附件3:

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案件報告書

檢 報核字〔 〕 號

××人民檢察院:

我院於××年××月××日收到××(建議報請核准追訴的偵查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建議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現已審查完畢,報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犯罪嫌疑人(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曾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情況、是否採取強制措施、家庭情況等)。

二、案件訴訟經過

(寫明發案、偵查、查獲犯罪嫌疑人以及報請核准追訴的有關情況。偵查機關已立案、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寫明。)

三、案件事實和證據

(一)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

××(報請核准追訴的偵查機關)認定:

(二)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和證據

××院經審查認定:(圍繞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超出追訴時效期限和是否有追訴必要,寫明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危害後果以及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後至被查獲前的活動、是否重新犯罪等。如各級檢察院認定事實不一致,應當分別寫明。各級檢察院認定事實一致的,可寫明:××院、××院和本院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一致:各級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偵查機關一致的,可寫明:××院、××院和本院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偵查機關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材料如下:

(針對上述案件事實簡要列明相關證據材料)。

四、偵查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寫明報請核准追訴的偵查機關、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理由。)

五、需要説明的問題

(一)本案是否超出追訴時效期限。

(二)被害方、案發地羣眾、基層組織的意見和反映。

(三)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如有關部門對案件組織協調情況,案件的背景情況等)。

(四)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的情況。

(五)關於本案追訴必要性的分析(結合案件情況對本案是否屬於“必須追訴”進行分析)。

六、本院的意見

本院認為:(簡要寫明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法定最高刑是否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是否超出追訴時效期限,是否有追訴必要等的認定情況,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訴的意見及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對發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報請核准追訴的,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特將此案報請你院審查。

年 月 日

(院印)

報請核准追訴案件報告書製作説明

一、本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或者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製作,為地方人民檢察院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核準追訴案件時使用。

二、本文書為打印式文書,除一份存檔外,還應當根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核準所經層級製作若干份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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