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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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西寧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搶險、救災以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和農民自建住宅等建設施工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按照規定採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改善市容環境衞生和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並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區(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環保、公安、交通、園林、衞生計生、質檢、安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相關管理工作。

電力、供氣、供熱、給水、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設單位總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設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承發包合同中明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有關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二)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並在招標文件和工程承發包合同中單獨列支,不得將其納入招標投標競價範圍;

(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

第六條 施工單位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相關工作。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文明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文明施工責任制,配備專職文明施工管理人員,落實和執行文明施工的目標、制度以及建設工程各階段文明施工的計劃和措施,按照規定投入、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進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檢查,並作書面記錄。

第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審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設工程相關標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審核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文明施工要求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單位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查處。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設置工程概況牌、消防保衞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員名單、監督電話牌及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等標牌,標牌內容應當全面、準確。

第九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大門、門衞室,建立門衞值守制度,配備門衞值守人員;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應當佩戴工作卡。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圍擋應當採用彩鋼板等硬質材料,使用磚基礎進行加固,提倡採用新型環保材料製作圍擋;

(二)市區主次幹道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高度不小於2.5米的圍擋,其他路段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高度不小於1.8米的圍擋,需通行車輛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置的圍擋應當符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

(三)市區範圍內的圍擋應當進行美化,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圍擋頂部應當採取亮燈措施;

(四)圍擋應當定期檢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潔、美觀。

不能設置封閉式圍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設置移動式圍擋,並設置警示標識;房屋建築工程進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階段,需拆除原有圍擋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施工單位設置臨時圍擋。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治噪聲措施:

(一)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設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並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房、臨棚內操作;

(二)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三)中考、高考及重大活動日等特殊時期,禁止易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下列防塵降塵措施:

(一)施工現場應當定期灑水降塵,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二)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進出道口和工地內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場地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場內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於3.5米,消防通道寬度不得小於4米,並保持平坦、整潔;

(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出口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保證施工現場排水暢通,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應當進行沖洗,不得使廢水、泥漿流到施工現場外;

(四)房屋建築工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對在建建築物實行封閉,並保持其清潔完整;

(五)施工現場不得進行敞開式易揚塵加工作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空氣污染預警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佈空氣污染黃色預警時,除省、市重點工程以外,停止所有施工現場的土方作業,採取揚塵控制措施,停止建築渣土清運工作,城區內所有施工現場採取全面覆蓋、全天候灑水降塵措施;

(二)發佈空氣污染橙色預警時,停止所有施工現場的土石方作業和建築渣土清運工作,城區內所有施工現場採取全面覆蓋、全天候灑水降塵措施;

(三)發佈空氣污染紅色預警時,停止所有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市區內所有施工現場採取全面覆蓋、灑水降塵措施。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物料的堆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堆放易產生揚塵工程物料的,堆放高度應當低於圍檔高度,並且不得影響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二)施工現場所用各種機械設備、建築材料和構件、配件等應當按照現場總平面圖劃定的位置或者種類、規格有序放置,並掛設標識牌;

(三)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專人保管,其使用、存儲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施工現場物料存放應當採取防火、防腐蝕、防雨措施。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進行渣土處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採取抑塵網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運輸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泄漏、灑落;

(三)施工現場處置工程渣土時應當進行灑水或者噴淋。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強光照明的,應當採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光照影響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十七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交通組織方案。施工佔用道路、公共空間和出入口的設置,應當依法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批准。需限制車輛行駛或者實行交通管制的,應當依法報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交通設施規範要求設置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誘導設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電、停氣等可能影響施工現場周圍單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時,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報有關單位批准,並按照規定發佈通告。因施工導致突發性停水、停電、停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相關單位報告,同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禁止焚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在城市市區範圍內施工現場,不得使用煙煤、木竹料等污染嚴重的燃料。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用房不得設置在施工作業區內。辦公、生活用房與施工作業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生活用房。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設置職工生活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宿舍用房的防火等級應當符合有關規範要求,設置可開啟式窗户,牀鋪不得超過2層,通道寬度不小於0.9米,宿舍內住宿人員人均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且不得超過16人,並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衞生等要求;

(二)宿舍內不得隨意拉接電線,不得使用明火取暖;

(三)職工食堂應當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

(四)配備符合衞生要求的飲用水設施;

(五)設立獨立的淋浴室和麪積不小於50平方米的職工學習娛樂室或者職工學校;

(六)按照規定設立水衝或者移動式廁所,並有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七)按照規定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市政道路橋樑建設工程應當在通車前半個月內)拆除現場圍擋和臨時設施,清除場內餘留物料和垃圾,做到工完場清。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指導、培訓和服務,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定期對建設工地進行文明施工檢查,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查處違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確有違法行為的,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並在新聞媒體上公佈。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文明施工信用評價制度,並納入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並將其不良行為記入誠信信息記錄。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法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誠信信息記錄,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編制文明施工方案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文明施工檢查並作書面記錄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施工標牌及門衞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對施工現場進出道口和工地內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場地進行硬化處理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施工現場出口未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排水不暢造成大面積積水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施工現場進行敞開式易揚塵加工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按照規定堆放物料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在施工現場焚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建設、施工等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且不按照要求進行改正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責令停工整改,並將其不良行為記入誠信信息記錄並予以公佈。

因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受到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停工整改處罰的工程項目,不得參加省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工地和優質工程的評選。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 8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頒佈的《西寧市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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