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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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本市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和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

國家、省級開發(園)區(以下統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個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本管理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分工,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一)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商務、農業、林業、衞生、海洋漁業、環境保護、市場監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和產業相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本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集中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決定,對本級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集中監督管理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職責分工,實施分行業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集中監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門將本行業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權,依法集中委託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的監督管理方式。受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招標投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誠信建設,接受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維護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第二章 監管與服務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招標投標規範化管理的相關配套制度,協調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有關問題;對本部門難以協調處理的問題,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九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集中監督管理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下列職權委託本級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並依法簽訂委託協議:

(一)受理、登記和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

(二)調查投標人之間、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是否存在串通行為以及投標人的弄虛作假行為;

(三)認定特殊招標項目;

(四)監督招標人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的行為;

(五)監督公告發布、開標、評標、定標、訂立合同等活動;

(六)受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和合同備案;

(七)受理、處理投訴以及異議核查申請;

(八)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九)辦理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工作;

(十)記錄招標投標有關當事人的信用信息;

委託雙方可以約定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委託協議生效後,委託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履行委託範圍內的職權,但應當對受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權的情況進行監督。受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委託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權,並將履行職權中產生的相關文件、材料報委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監督。

第十條 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及其分支機構作為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以下統稱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

應當招標的項目,按照項目審批、核准權限進入相應的交易場所辦理招標投標事項;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交易場所的市轄區、開發區,應當進入上一級交易場所辦理招標投標事項。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交易場所服務機構承擔對招標投標活動相關事務的服務保障工作,不得承擔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權。

交易場所服務機構應當在交易場所開設必要的開標、評標場地,配備音視頻實時監控系統、抽取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等設施設備,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規範服務,並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推行網上發佈和下載招標文件、網上遞交投標文件、網上開標和評標、網上監管和電子身份認證等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電子招標投標。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與公安、審計機關的聯合調查處理機制和與檢察院、法院的信息溝通、執法銜接機制,根據查案工作的需要相互通報或者調取當事人行政違法、行賄犯罪等信息,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提供支持。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指定行政執法人員對招標人發佈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組織開標和評標及定標、合同訂立等活動進行監督,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中標人履行中標合同、轉包分包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依法做好相關的行政處罰工作。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做好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專家的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重點地選取部分招標項目,在招標投標活動結束後對評標專家的評標能力、評標質量、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考核評價專家的重要依據。

對評標專家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領域綜合誠信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採集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告其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處理決定。工程建設領域綜合誠信數據庫信息應當與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並向社會公開。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市場主體及自然人的執業信用檔案,記錄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信用評價,並納入工程建設領域綜合誠信數據庫管理。

招標人應當將依法公告的不良行為、違法行為處理決定以及行賄犯罪記錄,作為依法限制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依據。

第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向投訴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説明理由;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處理投訴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處理時限內。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決定書、投訴處理情況和書面處理決定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並將其行為記入投訴人信用檔案,依法予以公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招標

第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相關規定,符合國家、省規定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的項目,應當招標。

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應當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法律、法規對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的制定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招標而不招標的,應當經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其中,屬於市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規對批准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應當招標的項目,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其中,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市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採用邀請招標的,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批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本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和評標定標方法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編制應當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文本,並按照其規定和要求正確使用。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對標準文本進行細化、補充。

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行業特點,制定全市統一的本行業評標標準、評標和定標方法實施細則,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應當招標的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除特殊招標項目外,應當對投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並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

對前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依法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並由資格預審委員會負責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預先審查。資格預審委員會的組建按照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規定執行。

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行業特點,制定全市統一的本行業資格審查實施細則,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 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在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前,通過交易場所網站預先公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聽取意見;對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中存在的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等內容,應當自行糾正。

第二十五條 應當招標的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招標文件五個工作日前,將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交易場所設立備案窗口,受理、登記備案的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並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發現備案文件的內容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及時告知招標人,由招標人自行糾正後重新報送備案。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技術複雜程度,採取網上公示或者專家論證等方式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查。網上公示或者專家論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備案審查時間。網上公示時間不少於三日。

第二十六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媒介、市和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網、交易場所告示牌等載體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在不同載體上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交易場所服務機構可以受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委託發佈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但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國家規定費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期不得少於五日。

鼓勵招標人採用無記名方式在交易場所網站發佈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為潛在投標人網上下載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瀏覽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第二十八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二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十日前提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並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以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

第三十條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存檔備查,不得啟封。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二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確認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根據相互約定不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

(二)投標人根據相互約定撤回投標文件的;

(三)投標人根據相互約定不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四)投標人根據相互約定編制投標文件的;

(五)投標人根據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確認其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者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電腦編制或者附屬設備打印、複印的;

(二)不同投標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製作或者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雖經投標人各自的基本賬户轉出,但所需資金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户的。

第三十四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確認其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利害關係人泄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或者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利害關係人泄露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情況的;

(三)招標人故意損毀、篡改特定的投標文件內容,或者資格預審時損毀、篡改特定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內容的;

(四)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中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使用通過受讓、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前款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的;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的;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的;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六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異議和答覆應當記入開標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招標失敗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依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八條 評標應當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應當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九條 應當招標的項目,除特殊招標項目外,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內容、項目特點和評審要求等確定所需專家成員的專業、數量,採取隨機方式在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組建的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其他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第四十條 依法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後,招標人不得擅自更換委員會成員。但是,在資格預審或者評標過程中發現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更換:

(一)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擅離職守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更換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情形。

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主動迴避;未提出迴避的,招標人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後應當立即終止其參與資格預審或者評標。

被更換的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後的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評審。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獨立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評標委員會組建後至中標結果確定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全程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披露。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四十三條 投標文件中含有不明確的內容、明顯的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説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説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四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依法否決投標後,有效投標少於三個且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應當招標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分析投標被否決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五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確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名又不書面説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四十六條 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在與發佈招標公告相同的載體公示全部中標候選人、被否決的投標及否決原因等。公示期不得少於三日。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應當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存在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查。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查,發現招標投標過程中確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且影響評標結果公正性的,應當立即責令招標人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核查情況應當報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 評標結束後至中標通知發出前,中標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其是否具備履約的能力:

(一)因市場行情改變、管理不善、經營決策失誤而導致經營困難的;

(二)因主要技術人員離職、不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三)因資不抵債、流動資金緊張等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發生違法行為的後果對本次評標結果和合同履行帶來影響的。

經評審確認中標候選人不具備履約能力的,應當終止其中標候選人資格,招標人不得確定其為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集體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但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屬於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招標的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通報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 中標人不得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招標人未按規定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的,或者未按規定確定、更換資格預審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預審或者評標結論無效,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或者擅離職守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應當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建議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取消其擔任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專家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交易場所服務機構等工作人員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權機關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審批、核准項目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

(二)未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三)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四)未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或者不宜採取資格後審方式審查投標人資格的項目。

應當招標的項目是否屬特殊招標項目,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

第五十九條 國家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依法應當招標項目的招標信息發佈、開標、評標活動應當納入相應的交易場所規範管理。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衞星城市按照《寧波市衞星城市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9號)的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執法。

第六十一條 國有企業除工程建設項目外的大宗物資和服務採購等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招標投標活動,其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30日發佈的《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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