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他項權利證的證明書流程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在人們將自己的房屋進行抵押時應當注意相關證件的抵押,同時土地抵押權的名稱在變更時也需要進行更換他項權證的證明。那麼,您知道為權利人更換他項權利證明書的過程是怎樣的嗎?按照相關網友的回答,在進行變更時應當先解除抵押合同在進行變更登記

變換他項權利證的證明書流程是怎樣的

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存續期間,土地使用者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時,是否需要土地他項權利人出具允許 “名稱變更登記”的證明?是否需要更換土地他項權利人的 《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筆者的意見是肯定的:土地抵押權名稱變更須更換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從理論上講,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存續期間,土地使用者要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時,應先解除抵押合同,再終止抵押關係,然後由土地使用者申請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土地使用證》後,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不過,這種做法的缺點是程序多、手續比較繁瑣。最便捷的方法是,在繼續保持抵押關係的前提下,由土地他項權利人出具允許 “名稱變更登記”的證明,然後辦理更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存續期間,土地使用者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時,應當由土地他項權利人出具允許 “名稱變更登記”的證明,然後辦理更換土地他項權利人的 《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理由如下:

二、三者的名稱必須一致。《抵押合同》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稱與土地抵押登記機關收存的 《土地使用證》中的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稱以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稱,必須一致,才能保證抵押關係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如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時,土地他項權利人沒有出具允許“名稱變更登記”的證明,同時,更換土地他項權利人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將導致三者名稱不一致,造成抵押關係混亂,使土地他項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三、必須明確土地使用者名稱變更的原因。土地使用者名稱變更,有可能意味着土地使用權屬的改變。引起土地使用者名稱變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因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發生變更的,也有因土地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更改名稱(名字)而發生變更的等等。如因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發生名稱變更的,不但土地使用者的名稱發生變化,而且原抵押人也發生變化,從而使整個抵押關係發生變化。無論因何種原因引起土地使用者名稱變更,都必須由土地他項權利人出具允許 “名稱變更登記”的證明,然後辦理更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確保《抵押合同》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稱與土地抵押登記機關收存的《土地使用證》中的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稱以及 《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稱相一致。

綜上所述,對於更換他項權證的證明書起草過程也應當注意到相關名字信息的真實性,三者之間的名稱應當保持一致。同時在證明書中應當明確土地使用者名稱變更的原因,確保變更過程的依法有序行。當然他項權證在房屋抵押的過程中也是具有很大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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