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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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調解的效力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調解的效力是怎樣的?

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其所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能否實現,主要依靠道義力量。調解實際上意味着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維護權利與權益方面相互妥協。如果雙方都堅持全面保護己方的權利與權益,糾紛就不太可能通過調解而獲得解決。

醫療糾紛的調解主要有三類,一種是行政調解,一種是人民調解,一種是法院調解。

1.行政調解:是在衞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採取説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醫療機構和患者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對醫療事故賠償的和解協議。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2.人民調解: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一般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由醫調委安排調解員及時趕赴現場,瞭解情況,將醫患糾紛由醫院內引導到醫院外解決;根據需要組織評鑑會或合議會對糾紛進行定性、定責、定損、定賠;調解員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調解原則,根據評鑑結果進行調解,簽署調解協議;簽署調解協議後,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3.法院調解: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對於行政調解以及人民調解,其簽署的調解協議具備法律效力,但不具備強制執行力;而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的效力以及法院調解,都具備強制執行力。

二、醫療事故糾紛要去什麼機構投訴?

1、雙方協商解決(對於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向當地衞生行政機構提出申請,由衞生行政機構幫助調解解決

3、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就賠償數額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對衞生行政機構的處理結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衞生行政訴訟)

以上三種手段均可採取,但不管哪種方法,都最好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的鑑定是由各地的醫學會組織進行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這就是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但不能對鑑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的調解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醫院和患者可以進行協商,賠償患者的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衞生局提出申請,請衞生機構幫助調解,爭取解決矛盾。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矛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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