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不能作為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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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不能作為判決依據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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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與調解書有什麼不同


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都是人民法院給離婚當事人下達的法律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下達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異議簽收以後,或者下達判決書後15日內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在6個月之內,任何一方都不得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的不同之處在於,離婚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協議後,經過法庭作出的判決,帶有強制性,當事人雙方不一定完全同意;離婚調解書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而達成的協議,具有自願性。

離婚判決書送達後必須簽收,如不簽收,人民法院也視之為已經送達。當事人如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簽收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離婚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視為調解不成,法院應重新判決;一審離婚判決書送達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書從送達之日起生效。離婚調解書送達後一經當事人簽字,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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