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作為判決依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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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規作為判決依據可以嗎?

行政法規作為判決依據可以嗎?

國務院出台的法規能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佈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説理的依據。

二、可以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的法律文書有哪些?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作為法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案件的判決處理,是需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特別是《訴訟法》、《憲法》等基本法規,但涉及到相關行政規定,也是基於相關基本法規來制訂的,所以在進行判決時,涉及到的行政規定也是可以作為依據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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