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只能作為參考證據的依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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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詞證據只能作為參考證據麼?

言詞證據只能作為參考證據的依據麼?

1、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於一定的載體之中。言詞證據通常以筆錄(即記錄材料)為載體,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根據中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書面供詞;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調查中,也可以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陳述人的陳述。但不論記載方式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為實物而認為上述證據為實物證據。

2、鑑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鑑定結論雖然表現為書面形式,但其實質是鑑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 時,當事人等有權對鑑定人就鑑定結論發問,鑑定人有義務作出口頭回答,以闡明補充其鑑定結論。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 “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所以,鑑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

二、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運用規則是什麼?

言詞證據是由當事人、鑑定人等通過陳述而產生的口頭或書面證據,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保證其真實性和使其具有證明力,司法人員和當事人等必須遵守以下運用規則:

1、根據言詞證據的特點,採用合適的方法對其進行收集和保全。言詞證據的收集的方法主要是訊問或詢問。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審問稱為訊問;對刑事被害人,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證人等的問話稱為詢問。訊問和詢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以保證陳述人能夠如實陳述,保證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收集言詞證據不得采用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並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提供證據的條件。收集言詞證據一般應以口頭詢問的方式進行,使陳述人按照感受的案件事實的順序進行陳述,切忌誘導、暗示。對被害人、證人和鑑定人,應告知其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並講明作偽證和虛假陳述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辨認也是一種收集言詞證據的方法,是一種特殊的訊問或詢問此外,收集言詞證據應及時進行,以防止陳述人因時間久遠而淡忘或遺忘。

在證據的保全上,也要根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不同表現形式分別採用不同的方法。言詞證據,一般是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證人當事人可親筆書寫證詞或供詞,也可以錄音、錄像的方式加以記錄。

2、對言詞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時,要着重審查言詞證據在形成過程中有無影響其真實性的主客觀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因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誇大事實;證人、鑑定人有無因為與當事人有親疏關係等而故意作虛假證明或鑑定,陳述人感受案件事實時客觀環境的好壞,如光線的明暗、勢的高低,天氣的變化等,以及是否受到威脅、引誘或者刑訊“等等。

3、在法庭調查階段,言詞證據通過訊問詢問或宣讀等方式提出,對案件的查證和對全部證據的審查,都必須以言詞方式進行,即:應當眾進行口頭訊問,交叉詢問和辯論、質證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並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不允許僅用案卷中的書面材料來認定案情和作為判決的依據。

綜上所述,根據言詞證據主觀性強、容易失真等特點,言詞證據只能作為參考證據的依據。法院在採納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對其真偽性的判斷。當事人代理律師應該多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實物證據,這樣才有利於加快案件審理進程。同時,要保證證據的真實性,不得馬虎,以免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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