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書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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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書個人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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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書有什麼效力

調解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係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已經取得共識並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係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係,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結束訴訟的效力

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並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三)強制執行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於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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