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調解按一審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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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調解按一審執行判決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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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是否需要執行一審判決


(1) 具體解析

我國訴訟制度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一審法院的判決還不是生效的判決,如果你提起上訴以後,那麼一審法院判決不發生效力,也就不存在執行的問題。

(2)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其實都是有可能出現二審推翻一審判決、裁定的情況,自然因為具體的訴訟類型不一樣,那麼也就會導致二審推翻一審的條件規定不同。但不管是進行怎樣的訴訟,如果當事人有需要的話,其實都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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