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病假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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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病假辭退

為了更好的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當中就勞動者是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護的,其中給予了勞動者一些假期,就包括婚假、產假、病假等等。針對不同的假期,雖然法律方面都要求單位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此時對應的福利待遇卻是不太一樣的。就病假而言,此時規定的最長醫療期為24個月,而實際的病假天數則還要結合職工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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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病假可以辭退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請病假,如果勞動者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住院證明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勞動者的,除非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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