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 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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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多少,試用期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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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你好,關於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的問題,我的回答如下:

勞動法專家曾凡新律師解答: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你的單位以你“不適宜生產主管崗位”為由將你辭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條件和程序的。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所述情況,公司方屬無理解僱,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於你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就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你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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